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2MA0MXW6L4D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116号(原鸣华内燃机配件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6
(2024)内0202民初37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3
(2023)内02民终34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侯**
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1-10
(2023)内0202民初42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4
2023-07-20
(2023)内0202民初29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裴*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5
2023-07-20
(2023)内0202民初29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6
2023-07-20
(2023)内0202民初29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7
2023-07-20
(2023)内0202民初29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敖**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8
2023-07-20
(2023)内0202民初29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董**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9
2023-07-12
(2023)内0202民初26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候**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10
2023-07-12
(2023)内0202民初26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胡**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8号
2025年05月29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曾红喜、樊小乐根据内蒙古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流转的群众举报对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蓝泽·汇金广场小区(含一期蓝泽·大金城、二期蓝泽·壹品府)住宅小区进行了举报核查。经核查发现,该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内个别消防箱体玻璃损坏问题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141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06
2
包东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5号
2025年05月29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曾红喜、樊小乐根据内蒙古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流转的群众举报对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蓝泽·汇金广场小区(含一期蓝泽·大金城、二期蓝泽·壹品府)住宅小区进行了举报核查。经核查发现,该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内灭火器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问题属实;个别消防箱体玻璃损坏问题属实。2025年06月24日到期复查,该物业公司仍未整改上述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1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06
3
包东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7号
2025年05月29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曾红喜、樊小乐根据内蒙古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流转的群众举报对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蓝泽·汇金广场小区(含一期蓝泽·大金城、二期蓝泽·壹品府)住宅小区进行了举报核查。经核查发现,该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内未配置灭火器问题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141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06
4
包东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1号
2025年02月18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曾红喜、樊小乐根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的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蓝泽大金城一期住宅小区从2024年入冬以来至今,小区业主多次发现楼道的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无水可用,消防管道压力为零,无法满足应急需求。业主自发现问题后,口头向物业反映,但物业以防冻为理由,至今未加压注水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现该住宅小区消火栓及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管网内无水问题属实。2025年03月19日到期复查,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蓝泽大金城一期住宅小区仍未恢复消防管网供水。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蓝泽大金城一期住宅小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2025]第0122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东消限字[2025]第003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2025]第0241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现场照片及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给予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蓝泽大金城住宅小区一期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41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6-17
5
包东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2号
2025年02月18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曾红喜、樊小乐根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的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蓝泽大金城一期住宅小区从2024年入冬以来至今,小区业主多次发现楼道的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无水可用,消防管道压力为零,无法满足应急需求。业主自发现问题后,口头向物业反映,但物业以防冻为理由,至今未加压注水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现该住宅小区消火栓及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管网内无水问题属实。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蓝泽大金城一期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2025]第0122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包东消限字[2025]第003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给予包头市鑫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蓝泽大金城住宅小区一期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41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