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罗记鱼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泽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3MA5NY3AD0K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中渡镇九龙市场鱼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4〕21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07月17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在鹿寨县中渡镇九龙市场从事水产品零售经营活动。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在鹿寨县中渡镇九龙市场经营的剑骨鱼(购进日期:2024-05-14)经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孔雀石绿实测值为3.54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收到上述剑骨鱼(购进日期:2024-05-14)的《检验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或复检申请。
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剑骨鱼(购进日期:2024-05-14)是当事人2024年5月14日从鹿寨老市场李健勇鱼摊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斤剑骨鱼,购进价为10元/斤,销售价为12元/斤,购进10斤的剑骨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包含了被抽样的3.2公斤)。上述批次剑骨鱼的货值金额为120元,销售上述剑骨鱼,当事人共获得利润20元。
因当事人未保存上述孔雀石绿药品的进货票据,也未制作使用上述药品添加使用的记录,无法核实上述孔雀石绿药品是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剑骨鱼后,在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自己添加使用,还是在购进涉案剑骨鱼前供货商已经添加使用,以及在养殖过
对当事人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建议责令
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