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庙街镇毛羽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7MA6MJUUL6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庙街镇振兴中路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巍处罚〔2023〕3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罚款。理由如下:一、当事人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改错态度诚恳;二、未发现反映、投诉当事人过期食品事件;涉案商品货值不大;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6000.00元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