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乐民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子木 | 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30MA089FQ69K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曹妃甸区唐海镇建设大街2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唐处〔2023〕13023023000195号
经查,2023年9月26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曹妃甸区乐民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药品珍菊降压片时未开具销售凭证,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唐曹市监责改〔2023〕药7-26号]责令其在2023年10月12日前整改,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曹市监当罚〔2023〕药7-34号]给予警告。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曹妃甸区清竹大药房进行复查时发现其销售药品痹祺胶囊时仍未开具销售凭证。经调查,确认该药店法人李子木在知晓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因为个人原因未能在销售药品时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0.0350万元
350.00元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2
唐曹市监处罚﹝2023﹞药7-16号
经查,2023年9月26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曹妃甸区乐民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药品珍菊降压片时未开具销售凭证,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唐曹市监责改〔2023〕药7-26号﹞责令其在2023年10月12日前整改,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曹市监当罚〔2023〕药7-34号﹞给予警告。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曹妃甸区清竹大药房进行复查时发现其销售药品痹祺胶囊时仍未开具销售凭证。经调查,确认该药店法人李子木在知晓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因为个人原因未能在销售药品时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350元
350.00元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