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凯顺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亚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1MA9FJNXX38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蔡寨回族乡政府院内0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9
(2025)豫1721民初64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平县凯顺运输有限公司
魏**
西平县人民法院
2
2024-12-23
(2024)豫1721民初68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西平县凯顺运输有限公司
贺**
西平县人民法院
3
2024-02-28
买卖合同纠纷
西平县凯顺运输有限公司
吕**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1-05
买卖合同纠纷
西平县凯顺运输有限公司
张**
西平县人民法院
5
2023-09-1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西平县凯顺运输有限公司
尉氏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4
(2025)豫1721民初64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平县凯顺运输有限公司
魏**
裁判文书
西平县人民法院
2
2025-12-02
(2025)豫1721民初64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平县凯顺运输有限公司
魏**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安交路执﹝2026﹞459号
2026年04月22日10时38分,淮安区交通执法人员在G233国道1485K+300米处,发现车号为豫QK2028(黄)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BA62挂(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现场车上装有货物纸质品,由武汉送往江苏,现场驾驶员韩治水,经查该半挂车属于当事人西平县凯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经现场勘验检查,豫QBA62挂(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该半挂车产品参数鹅颈宽1.4米。实际该半挂车鹅颈宽度为3.0米,该车通过焊接连接在鹅颈处加装长4.2米,宽3.0米,高0.5米的平板,该改装行为发生在车辆出厂后,加装的目的是为了多装货物,该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号:“豫交运管驻字411721034380号”,初领日期:2021年3月15日该改装行为未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西平县凯顺运输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6-04-22
2
豫驻泌交罚字(2026)第0400058号
经调查核实,西平县凯顺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车辆载质量超过质量限值标准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较重 7级,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1000 千克的,每超1000 千克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第二款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500.00元
泌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4-17
3
豫驻遂交简罚字[2024]第0500023号
西平县凯顺运输有限公司(黄色豫QH807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遂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