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多乐福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焱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7MNPXR4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株林镇株林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88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过分为以下几点:
①当事人于2024年7月26日以100元/件的价格从九江市九江君然商行处购进该批次散装食品腐竹结1件(4kg),售价33.98元/kg。至案发日止,已售1.65kg,霉变生虫后库存2.35kg仍置于货架待售,故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腐竹结货值金额79.85元;
②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7日以7元/瓶的价格从漕河七里桥鄂东大市场蕲春恒发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该批“聚名湘”精制小米椒(净含量408g/瓶)1件(12瓶),售价10元/瓶,外包装标明:“生产日期2023年2月2日,保质期:18个月”。至案发日止,经查询当事人计算机销售数据,保质期内售出9瓶,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瓶,库存1瓶置于货架待售,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聚名湘”精制小米椒(净含量408g/瓶)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③当事人于于2023年11月17日以6元/瓶从漕河七里桥鄂东大市场蕲春恒发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该批“聚名湘”精制小米椒(净含量210g/瓶)1件(12瓶),售价7元/瓶,外包装标明:“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保质期:18个月”。至案发日止,经查询当事人计算机销售数据,保质期内售出8瓶,超过保质期后售出3瓶(包含售出给投诉人1瓶,投诉调解时退赔投诉人1000元包含货款7元),库存1瓶置于货架待售,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聚名湘”精制小米椒(净含量210g/瓶)货值金额28元,违法所得为14元。
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经营上述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37.85元,违法所得为34元。
经查询湖北省智慧监管协同执法办案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于2023年7月因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2024年6月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连续两年被立案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元;
2、没收霉变生虫的散装食品腐竹结2.35kg,超过保质期食品“聚名湘”精制小米椒(净含量210g/瓶)和“聚名湘”精制小米椒(净含量408g/瓶)各1瓶;
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2
蕲春市监处罚〔2024〕28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在本县株林镇株林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过分为以下几点:
①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以65元/盒的价格从武穴市供货商众康商贸购进该批“雪佳”氨基酸饮品2盒,售价88元/盒,外包装袋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至案发日止,售出1盒,库存1盒待售,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雪佳”氨基酸饮品货值金额88元;
②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以70元/提的价格从武穴市供货商众康商贸购进该批“利佳康园”冰糖燕窝饮品2提,售价88元/提,外包装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2日,保质期24个月”。至案发日止,售出1提,库存1提待售,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利佳康园”冰糖燕窝饮品货值金额88元;
③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以88元/件(4千克/件)的价格从漕河工贸供货商友之原处购进该批“米老头”夹心威化蛋卷5件,售价31.60元/千克,外包装标明:“生产日期2023年7月22日,保质期:9个月”。至案发日止,售出19.23千克,库存0.77千克待售,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米老头”夹心威化蛋卷货值金额24.33元。
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00.33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食品的销售台账,导致案涉食品的销售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雪佳”氨基酸饮品1盒、“利佳康园”冰糖燕窝饮品1提、“米老头”夹心威化蛋卷0.77千克;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3
蕲春市监处罚〔2023〕237号
-
1、没收涉案“吾湘堂”黑糖产品15包;
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3、罚款15000元。
合计执行罚没款:15250元(壹万伍仟贰佰伍拾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