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稼依镇鸿运鞋业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慧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6KF6K1X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稼依镇四通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6〕4号
据调查,当事人3次从昆明螺蛳湾批发中心购进了含有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鞋子,购进时未向供货商索要合法资质证明和相关票据,也没有商标权利人授权证明,购进购进价格是在32.00元-35.00元/双,放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2025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有印有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品牌商标的725双+11只鞋子,据当事人陈述,销售价格均为50.00元-55.00元/双。印有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品牌商标的鞋子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辨认,辨认结果:经我公司抽样辨认,725双(带有耐克标志的鞋子)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本局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上述辨认结果,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推翻上述结果的相反证据。以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共计725双鞋子的货值金额为3,6355.00元。
当事人未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保障等义务,在砚山县稼依镇四通市场购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合计725双,违法经营额3,635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品牌系列鞋子共725双[详见《财物清单》砚市监物〔2025〕1-42-1号];
2.对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0.5倍的罚款18,177.5元;
以上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8,177.5元,上缴国库。
18177.5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