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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官建红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260201335L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银湖花园3座6号-52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1
(2025)闽0121民初68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博讫智联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王**,福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2
2025-08-08
(2025)闽0121民初68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博讫智联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王**,福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闽侯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市监江处罚〔2025〕10号
2024年12月12日,根据12345诉求件(编号:FZ24121101133)的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连江县凤城镇敖江路36号的同禾嘉郡小区的4台在用电梯(设备识别码:TA117349、TA117347、TA117348、TA117346)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4台乘客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相片证据2份,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 2.2024年12月30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开展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查清了本案案情。当日该委托代理人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官建红身份证复印件、电梯维保人员张家祥身份证复印件、张家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黄国财身份证复印件、黄国财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号:2024GR-LJ025#)复印件各1份;《乘客/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单》(2024年11月22日记录)复印件4份;《乘客/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单》(2024年12月12日记录)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材料。 福州同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号:2024GR-LJ025#),约定由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对涉案4台电梯(设备识别码:TA117349、TA117347、TA117348、TA117346)开展日常维护保养,保养项目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和电梯制造单位技术文件所要求的特殊保养项目,以及与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其他项目,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 2024年12月12日,我局对前述4台电梯维修保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涉案电梯进行了最后一次半月维保,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应当于半月期满后再次进行半月维保,但直至2024年11月22日止,当事人未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收取涉案电梯的每月维保费为245元/台,半月保122.5元/台,涉案电梯共4台,当事人违法所得490元。 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涉案电梯补办了半月维保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官建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 2.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黄国财的身份证1份,证明本案授权委托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2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涉案电梯维护保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等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情; 5.《乘客/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单》(2024年11月22日记录)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最后一次对涉案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情况; 6.《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涉案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以及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职责范围等情况; 7.电梯维保人员张家祥身份证复印件、张家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据若干份,证明本案相关情况等。 8.《乘客/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单》(2024年12月12日记录)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当事人未按照前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洗、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
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0元)
10000.00元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2
田市监处罚﹝2024﹞130号
交付使用未经检验电梯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566元;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