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鹿乡酿造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素坤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421339976336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东丰县东丰镇东街01(青山村五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08
(2020)吉0421民初8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东丰县鹿乡酿造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张*,董*
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3
2020-09-15
(2020)吉0421民初8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东丰县鹿乡酿造厂与董*、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7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95号
经查,2025年1月3日,当事人生产鹿乡牌大豆酱(商标:鹿乡和图形,规格型号:90克/袋)3箱(60袋/箱),全部销售,无库存,成本价24元/箱,销售价36元/箱;2025年8月26日生产鹿乡牌农家酱(商标:鹿乡和图形,规格型号:160克/袋)3箱(30袋/箱),全部销售,无库存,成本价40元/箱,销售价48元/箱。货值金额252.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52.00元。
2025年8月5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慧颖优选生鲜超市经营的东丰县鹿乡酿造厂所生产的农家大豆酱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经检验,该批次农家大豆酱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双阳区晨兴鹿乡生鲜超市经营的东丰县鹿乡酿造厂所生产的鹿乡农家酱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经检验,该批次鹿乡农家酱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2.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52.00元
5000.00元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2
东市监处罚〔2025〕83号
经查,2025年1月1日,当事人生产鹿乡牌酿造酱;(商标:鹿乡和图形,规格型号:160克/袋)3箱(30袋/箱),全部销售,无库存,成本价36元/箱,销售价45元/箱;2025年6月20日生产鹿乡牌黄豆酱;(商标:鹿乡和图形,规格型号:90克/袋)7箱(60袋/箱),全部销售,无库存,成本价24元/箱,销售价36元/箱。货值金额387.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87.00元。
2025年6月26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梅河口市欣达粮油店和梅河口市顺达综合商店经营的东丰县鹿乡酿造厂所生产的鹿乡牌酿造酱、鹿乡牌黄豆酱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经检验,两个批次农家酱中鹿乡牌酿造酱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鹿乡牌黄豆酱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7.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87.00元
5000.00元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