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应强五金制造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应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072313321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五金科技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6〕574号
经查, 当事人系我局辖区内于2013年6月20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罗应强,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五金科技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机械制造;燃气器具生产等。
当事人于2024年7月6日生产上述批次规格型号为DTZ3-SF-01的钢筋燃气大锅灶,无法确认该批次生产总量、无法提供生产记录。
2026年1月20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50401622号)1份,《检验报告》的内容为:“产品名称:钢筋燃气大锅灶 规格型号:DTZ3-SF-01 样品数量2台 抽样基数2台 标称生产单位及地址、联系人、电话:重庆市大足区应强五金制造厂 检验结论:经检验,“熄火保护装置-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项目不符合GB 35848-2024标准要求,依据《毕节市商用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本次抽检产品不合格。
2026年1月20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后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陈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厂房内产品名称为“立式炒灶”的灶具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上有合格证,印有“产品名称;产品型号:LSCZ-SF-01;执行标准:GB35848-2018;生产日期”等内容,执法人员和罗应强一起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数量清点,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9号的数量为13台,7月8号的数量为5台,7月5号的数量为7台,8月15号的数量为4台,一共29台。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货品库存报告》“风灶机50型”明细账及“2025年3月19日-2025年11月23日的账目流水”。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款产品的原材料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无法提供生产记录,故无法计算出上述产品的成本和利润。办案人员根据《现场笔录》、《检验报告》、当事人投资人罗应强的《询问笔录》3份等证据,对该批次钢筋燃气大锅灶的生产数量无法确认,销售单价110元/台,样品数量2台、抽样基数2台,销售金额共220元予以采信;根据《现场笔录》、罗应强的第2次《询问笔录》1份、货品库存报告》“风灶机50型”明细账及“2025年3月19日-2025年11月23日的账目流水”等证据,对“立式炒灶”的生产数量38台、销售单价330元/台、销售数量9台予以采信。
因当事人无法召回上述产品,故我局以当事人《检验报告》中上述钢筋燃气大锅灶的抽样基数认定货值金额、以当事人销售上述钢筋燃气大锅灶的销售金额认定违法所得;以上述立式炒灶的生产数量认定货值金额。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220元(销售单价110元/台*抽样基数2台=220元),违法所得220元(销售价格110元/台*销售数量2台=220元);我局认定当事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12540元(销售单价330元/台*生产数量38台=125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贰拾元整(¥30,22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220.00)。
3022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