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愈安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大雨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17X3YL1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与春郊路交汇二建小区01栋108号门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76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17X3YL1Q)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吉DB4312786,经营方式:零售),经营场所位于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与春郊路交汇二建小区01栋108号门房。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药品。根据举报线索和现场调查情况,被举报药品名称为安达唐达格列净片。2024年12月30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20盒安达唐达格列净片,每盒售价52元,举报人通过微信方式付款104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时执业药师未在岗,也未查验消费者的处方凭证。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相关记录,未发现涉案药品的购销记录,且当事人限期内也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经销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材料。据当事人表述,涉案药品购进时间和经销商已记不清。
2025年6月25日,我局就涉案药品流向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长市监绿协查〔2025〕76号)。2025年7月8日,我局收到回函,回函显示涉及的20盒药品,除1盒未查到相关信息外,其余19盒显示的最终收货企业均非当事人。
涉案药品最终流向信息
由于举报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实物,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药品照片,于2025年8月25日向其生产企业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和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辨认通知书,辨认上述药品是否为其生产。根据2家公司回函: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因无实物样品无法通过照片判断上述3盒药品是否为其生产;经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辨认,该公司分包装过上述17盒药品。
经执法人员查询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涉案药品药店销售价格区间:4.42元-135.00元每盒,平均价格65.58元每盒,涉案药品销售均价52元/盒,属于合理区间。
经计算,该案货值金额为1040元,违法所得为104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执业药师未在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当事人未从合法渠道购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涉案药品仅1种,危害后果较轻。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执业药师未在岗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2.罚款30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40.00元;
2.罚款30000.00元;
合计罚没款31040.00元。
请审批。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