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卢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大忠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560515010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旗坡片区迎宾大道东1巷15弄3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6
(2024)新2901民初58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苏卢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5〕34号
(一)发票违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你公司从郓城聚凯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凯木业)取得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3700203130,发票号码:20940595~20940598),不含税金额合计393805.30元,税额51194.70元,价税合计445000元,货物名称“*木制品*模板”。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并在企业所得税中列支成本。
经对你公司经理卢洋进行询问得知,2021年你公司从郓城县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四千多张建筑模板,从而认识刘鑫,因为还有些板皮是在当地一些散户手里收购的,没有取得发票,刘鑫表示可以找人帮忙多开几张票。你公司根据刘鑫提供的账户,向聚凯木业打款445000元,资金经过卢氏木业-聚凯木业-刘鑫-郭忠振-朱传增-张维俊(卢氏木业股东)完成回流,回流422200元,差额22800元。
你公司与聚凯木业之间无真实业务且存在资金回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让聚凯木业为自己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询问通知书及笔录7页,证实你公司让刘鑫帮忙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证据2.资金回流表1页、资金查控及银行流水12页,证实存在资金回流。
证据3.你公司记账凭证、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13页,证实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并入账。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14
2
阿克苏税稽罚(2024)22号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接受伽师县凯格木材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1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201130,发票号码05218241-05218254,金额1327433.69元,税额172566.31元,价税合计金额1500000.00元,开具项目为“*木制品*单板”。于2021年11月已认证抵扣。 你公司自2021年5月起自张凡处陆续购买了1275360张板皮,张凡当时未办理营业执照,该发票系你公司卢洋经朋友张凡介绍从宋潮林处取得,由宋潮林邮寄给卢洋。张维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自2021年5月起从私人银行卡给张凡私人银行卡付款共计15笔,共计150万元。同时,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于2021年10月21日至27日期间分19笔,向伽师县凯格木材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转账150万元。对方扣除75000元后,将余款通过张文(伽师县凯格木材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的私人银行卡,转入张维俊个人银行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开”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14份金额1500000元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92322.98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