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椰知林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成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24Q9F00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沙公路88号3号楼1701-17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6
(2025)粤0111民初12689号
劳动争议
广东椰知林食品有限公司
刘*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4
(2025)粤0111民初12689号
劳动争议
广东椰知林食品有限公司
刘*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1581号
当事人:广东椰知林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4Q9F00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沙公路88号石井国际大厦3号楼1701-04室法定代表人:贺成身份证号码:******************2025年6月23日,我局根据线索移送线索发现广东椰知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委托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8日与肇庆海鹭食品有限公司就委托生产“椰知林泰式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规格型号:1.25kg/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提供“椰知林”商标及产品设计方案,肇庆海鹭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原料及包材采购、产品生产灌装、成品检验及留样。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委托生产“椰知林泰式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25-01-01;规格型号:1.25kg/瓶)共249件,每件6瓶,共1494瓶,委托生产金额共计4372.44元。当事人于2025年1月5日以20元/件的价格销售上述食品共249件,销售金额共计498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共计607.56元,货值金额共计4980元。上述“椰知林泰式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25-01-01)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测蛋白质含量为0.44g/100g,低于产品标签标注QB/T2300-2006中“蛋白质含量≥0.5g/100g”,检验结果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B/T2300-2006《植物蛋白饮料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要求,故上述产品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称上述食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委托加工合同证明、《检验报告》(No.FJ20250006),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3.询问笔录、销售单据、受托生产方出货单据证明,涉案食品当事人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货值金额。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的规定,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07.56元;二、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607.5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委托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中心,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2
穗云市监处罚﹝2025﹞441号
2025年0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线索移送函,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食品委托生产经营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违法委托生产经营的食品:“椰知林椰子水”(批号:2024/10/26)1瓶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与肇庆海鹭食品有限公司就委托生产“椰知林椰子水”(净含量:1.25kg/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至2025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委托肇庆海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批次“椰知林椰子水”(批号:2024/10/21、2024/10/26)共40件(6瓶/件),肇庆海鹭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完成后将上述食品共35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于2024年11月04日批发销售上述食品10件,其余24件零5瓶被用于赠送、试饮消耗,余下未销售的1瓶“椰知林椰子水”(批号:2024/10/26)被我局依法查扣。上述2批次“椰知林椰子水”当事人委托生产及销售时,产品营养成分表-钠项目标注每100克含量为35毫克,NRV%为1%,该项营养素参考值标示错误。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椰知林椰子水”违法所得共计260元,货值金额共计1920元。当事人现无专门用于生产上述食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因此未对相关原料、包材、设备进行没收。当事人称上述食品已被销售、赠送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我局于2025年0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的规定,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0元;二、没收“椰知林椰子水”(批号:2024/10/26)1瓶;三、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26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委托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