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江县漫酌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仙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5MAD3EGR21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勐库镇勐库街街头那卡路口(李桂霜租房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148号
当事人于2024年7月4日在未核实罗某龙、罗某某、刘某祥、铁某强、肖某杰、李某仙、李某美年龄的情况下,向以上7名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1件。违法所得为8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88元(大写:捌拾捌元整);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以上二三项罚没款合计2088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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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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