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新大悟山土菜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左仁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21MA4B67X22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孝昌县城区古城大道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昌市监处罚〔2026〕72号
2026年1月21日,当事人从孝昌县连心街58号“孝昌县清风绿色肉食品店”采购新鲜猪肉96.8斤(单价12元/斤,货值合计1161元),自行腌制腊肉专供店内堂食,未对外销售,无经营性收入。
2026年3月25日抽样送检显示,该批次自制腊肉过氧化值超标,为不合格食品。本局已依法送达检验文书并告知其复检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抽样程序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认可检验结论。
经查,当事人虽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留存供货商资质,但未落实进货查验法定责任,未索取该批次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仅凭屠宰检疫印章判定食材合格,入库查验流于形式,存在食品安全管理漏洞。
截至检查日,除被扣押的16.22斤不合格腊肉外,其余涉案腊肉均已加工供顾客食用。本案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无人身损害,无不良社会危害及舆情。
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恶意,涉案腊肉指标超标系腌制、仓储管控不当导致油脂自然氧化所致。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主动提交整改及减轻处罚申请,开展法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整改落实到位。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总局令第118号),涉案食材仅用于店内堂食、无对外营收,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规成本凭证,生产成本不予扣除,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0元,涉案货值金额1161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关于未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依法查验、留存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二)关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餐饮经营过程中,使用过氧化值超标、油脂酸败的自制腌腊肉加工食品,属于经营油脂酸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具备多项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本局依法对其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材采购、查验、储存、加工全流程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合规学习,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依法扣押的16.22斤不合格自制腌腊肉,予以无害化处置;
2. 对未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 对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