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曾志荣电动车零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志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6E1F5L0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127号新都花园1幢J-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4]162号
经查,当事人无《产品合格证》整车编码为348822306133537(型号:TDT6095Z)于2023年9月11日从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沙冲南路沙南路南巷1号附1号贵阳浙商电动车城内二层C32号[后巢乡]的贵州合鑫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1辆,进价是1100元/辆,销售价是1200元/辆;2024年9月19日从贵州合鑫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3辆(金额共计:3500元),整车编码:236522216130786(型号:TDW1277Z)进价是1100元/辆,销售价是1200元/辆;整车编码:349922438119018(产品型号:TDTD062Z)进价是1200元/辆,销售价是1300元/辆;整车编码:349922421508231(型号:TDTD025Z)进价是1200元/辆,销售价是1300元/辆。当事人经营者曾志荣于2024年9月23日向我局提供整车编码:236522216130786(型号:TDW1277Z)《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O005025040466AT01)复印件1份。
2024年9月23日,我局依法委托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事人(曾志荣)现场陪同下,对涉案电动自行车4辆进行检测,2024年10月8日,我局收到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涉案电动自行车出具的《检验报告书》(No:STD-20240923-801S-4、STD-20240923-801S-5、STD-20240923-801S-6)各2份,[整车编码:349922421508231(型号:TDTD025Z)、整车编码:349922438119018(产品型号:TDTD062Z)、整车编码:348822306133537(型号:TDT6095Z)]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测,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 GB17761-2018 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书》(No:STD-20240923-801S-7)2份,[整车编码:236522216130786(型号:TDW1277Z)]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测,所检项目符合 GB17761-2018 标准,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筑乌市监检告〔2024〕1-10-8-2号)1份及《检验报告书》(No:STD-20240923-801S-4、STD-20240923-801S-5、STD-20240923-801S-6、STD-20240923-801S-7)各1份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上述3种型号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总计货值金额为3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18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及现场电动自行车鞍座实物与合格证显示不一致。
2.《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为筑乌市监强制(2024)1-9-21-2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事实。
3.
罚款0.7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6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8
2
筑乌市监处罚[2024]1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从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沙冲南路沙南路南巷1号附1号贵阳浙商电动车城内二层C32号[后巢乡]的贵州合鑫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5辆(金额共计:7495元),进价是1499元/辆,销售价是1599元/辆,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已销售4辆(金额共计:6396元)、每辆的利润是100元,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D3NNK33C)、《成车批发单》(单据编号:S0851048240801001)、该电动车零售店销售《收据》(№:2109718、2109722、2109733、2109741)复印件各1份,违法所得根据《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37号)第二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的规定认定为400元,总计货值金额为7995元。
该涉案电动自行车上安装有4个“新诺力”牌石墨烯电池,每个为12V,没有超过该型号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标注额定电压48V的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7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及现场电池实际与合格证显示不一致的情况。
2.《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为筑乌市监强制(2024)1-6-3-1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的事实。
3.《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编号为筑乌市监强制(2024)1-6-3-1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的事实。
4.《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筑乌市监责改(2024)1-6-3-1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当事人经营者曾志荣《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等。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贵州合鑫春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D3NNK33C)及《成车批发单》(单据编号:S0851048240801001)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的市场主体经营资质及进货时间、价格、数量等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收据》(№:2109718、2109722、2109733、2109741)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时间、价格、数量等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原件1份、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召回义务,发布了召回公告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生产企业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TDT6066Z的CC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011119539802)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
罚款0.799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995.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