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铭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1MABXFJG53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都市高坝洲镇天平山村5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注册成立宜昌铭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7月3日入驻抖音平台,开办“湖北宜都腊麟记”店铺。当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2025年8月25日从长阳勤劳婆媳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购进34公斤、17公斤榨辣椒,购进价:8元/公斤。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将上述食品以散装计量称重后以分装方式在“湖北宜都腊麟记”抖音店铺进行销售,销售时食品包装上标明有品名、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截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共在抖音店铺销售76单,每单0.5公斤、1公斤两种规格可选,其中2025年9月6日向投诉举报人销售1单,规格为0.5公斤,分装袋外无标签标识,销售价12元/单,剩余的75单均附有散装食品规定的法定信息。故涉案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为12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抖店“湖北宜都腊麟记”榨辣椒主页面发布内容含有“【助农】五峰高山农户自制手工榨辣椒”字样的广告用语,至2025年10月15日本局检查时止共销售76单,共计96斤,销售额为877.1元,除去榨辣椒成本384元,真空袋24元,平台服务费6.91元,快递盒93.5元,达人佣金7.6元,标签成本23.75元,运营提成17.54元,快递费288.5元,人工打包费228元,共计亏损196.702元。当事人不能证明该广告用语的内容真实、准确。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制作并发布,未支付广告费用。
另查明,2025年11月当事人因未按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橡子豆腐)的违法行为被本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涉案食品(榨辣椒)当事人能提供涉案食品供货方的资质,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同时未接到涉案食品消费者的不良反应。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主动开展自查整改,对其榨辣椒产品进行下架处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涉案广告发布时间较短并及时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能及时主动改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考虑当事人首次警告后,仍拒不改正。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情形,货值金额,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