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银忠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580214004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一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2
(2025)新2302民初3925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2
2025-05-27
(2025)新23民终890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丁**
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5-09
(2025)新23民终890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丁**
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1-20
(2024)新23民终23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6-20
(2022)新23民终1004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丁**,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6-06
(2022)新23民终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捷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8-20
(2019)新23民终133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李**
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8-16
(2019)新23民终133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李**
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9
2023-02-23
(2022)新2325民初4463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丁**、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21
2023-02-14
(2023)新2328执2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捷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8-30
2022-08-26
(2022)新23民终1004号
劳动争议
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30
2022-06-28
(2022)新23民终8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捷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4-22
2020-04-17
(2020)新民申444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李**与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05
2019-06-12
(2019)新2325民初100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李**与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18
2019-08-21
(2019)新23民终133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李**与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25
2019-06-13
(2019)新2328执346号
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12-29
2017-11-16
(2017)新0106民初12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巨华柳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29
2017-11-16
(2017)新0106民初1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巨华柳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奇台县银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106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增值税:
(1)车辆问题
你公司2019年至2023年期间购买车辆取得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42,477.90元,税额343,522.10元,价税合计2,986,000.00元。经核实,上述车辆均属于自然人个人购买的车辆,你公司将车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在了公司名下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343,522.10元。
你公司2021年列支的车辆配件款中不属于公司自有车辆的费用金额为11,574.09元,税额1,313.91元,价税合计12,888.00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13.91元,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313.91元。
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列支的车辆保险费中不属于公司自有车辆的费用金额为16,440.38元,税额977.40元,价税合计17,417.78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77.40元,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977.4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抵扣统计表、认证结果清单、抵扣联及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证据2: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复印件;
证据3:记账凭证及后附附件复印件等证据资料证实。
(2)接受虚开发票问题
五家渠奇台一零八宏达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宏达汽修厂)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共计85份,金额4,060,344.32元,税额97,254.69元,价税合计4,157,599.01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3,584,198.69元,税额89,710.31元,价税合计3,673,909.00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5份,金额476,145.63元,税额7,544.38元,价税合计483,690.01元。
经核实,你公司与宏达汽修厂真实维修业务金额为730,993.00元,开具发票金额超过真实维修业务的部分为虚开金额3,426,606.01元,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为2,874,496.72元,税额68,419.28元,价税合计2,942,916元;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5份,金额476,145.63元,税额7,544.38元,价税合计483,690.01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都建设均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有10份发票57,435.01元银都建设未收到或未入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