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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泉友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D6L0908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高基庙镇肖家岭村2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份从石首市轩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军武那里通过欠账抵押方式引进入公司特种设备叉车一台,进入公司后直接投入公司正常使用,叉车至今从未进行过特种设备常规检验及首检,当事人也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这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叉车的操作人员万义也未办理叉车操作人员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石)市监特令[2025]第14-7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2月4日前限期取得叉车有效资格作业人员证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给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石市监限提【2025】14-02号,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叉车的购买凭证、抵押合同、该叉车的出厂相关资料,及检验证明,当事人至今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2025年12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表示近期会将该叉车以旧换新处理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6日对该厂区叉车进行核实,负责人表示因该叉车欠缺相关手续资料,无法申请检验,已将该叉车卖掉。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核查,情况属实,并填写了复查闭环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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