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朱兰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7MACH0PEH0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赫章县威奢乡山泉村石板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赫市监处罚[2023]25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初从赫章县威奢乡街上不知名的流动批发商处以90元/盒的价格购进5号南孚碱性电池1盒(60粒/盒),7号南孚碱性电池1盒(60粒/盒),付购货款180元,在其经营场所内均以2.5元/粒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3年7月13日销售了5号南孚碱性电池42粒、7号南孚碱性电池28粒,剩余5号南孚碱性电池18粒、7号南孚碱性电池32粒,共获得销货款175.00元。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2023)南孚307170],鉴定结论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在进货及经营过程中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也未完整保存进货票据。
当事人经营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的违法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7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明:(1)、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2)、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碱性电池的事实;(3)、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碱性电池经执法人员现场识别与正品南孚碱性电池存在差异、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图片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联系识别,回复为假冒南孚电池的事实。
2.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协助打击销售假冒南孚、丰蓝1号电池产品的投诉报告》、《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介绍信》各1份。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是“南孚”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要求依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
3.《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赫市监强制[2023]271号)、《财物清单》([2023]271号)、《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赫市监延强[2023]27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4.《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2023)南孚307170号]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2023年8月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南孚电池的出厂价和市场建议零售价的《证明》(2023)南孚2307138号1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进销货情况;2、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索取供货方资质、未完整保存进货票据;3、当事人经营的南孚碱性电池进销价明显底于正品南孚电池市场进销价。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朱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
没收非法财物#
300.00元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