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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坚庆血鸭濠李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坚庆注册资本:1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5MACH8QLH1U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濠李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永市监食处罚﹝2024﹞54号
2024年6月28日,我局委托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永丰县坚庆血鸭濠李店使用的杯子(消毒日期:2024-06-28)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编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五款“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未改正不足1个月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碟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编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裁量基准】第(一)项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2
吉永市监食处罚〔2023〕24号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生姜”、餐具“筷子”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我局按照省局食品随机抽样送检安排,于2023年4月23日,对店中的食用农产品“生姜”和餐具“筷子”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 “江西菲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筷子”进行清洗消毒,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11000.00元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3
永市监(食)罚字〔2023〕24号
使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使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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