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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荆岗雾茶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应怀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758060808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崇仁镇岭头山村石大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5〕309号
经查明:2024年4月,当事人向滕州市大馨源茶庄店销售了一箱茶叶(15公斤),价格为260元/公斤,共计为3900元,利润为450元。当事人销售出的茶叶的外包装为以前使用剩余的外包装,该茶叶的外包装标签为标准代号:GB18650-2002,卫生许可证:嵊卫食产字2003第3230号,生产日期:2024年4月6日,质量等级: ,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5公斤,地址:嵊州市崇仁镇石大门村,电话:*,手机:*,传真:*,邮编:312473。2025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检查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外包装。截至2025年4月24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使用上述外包装销售出了1箱茶叶,货值金额共计为3900元,违法所得为450元。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生产销售缺失应当标明的标签事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事后及时纠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罚款5000元。(二)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中标准代号已废止和许可证号已过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事后及时纠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罚款5000元。综上(一)(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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