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东山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5333670934W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曲江新区翠华南路500号佳和商务大厦1幢1单元17层1170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计**
郝*,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4
(2024)陕0118民初59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史**
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3
2024-08-26
(2024)陕0111民初31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4
2023-11-29
(2023)陕0481民初27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张**,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兴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计**
郝浪;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28
2024-01-11
(2023)陕0112民初340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余**与宋*、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6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3-14
2022-01-21
(2021)陕0103民初37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邱**、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9434.95元
民事案件
3
2019-12-24
2019-07-16
(2019)陕01民终65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与杨*,枣阳市巨多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9-25
2019-07-19
(2019)陕7102民初1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921.71元
民事案件
5
2018-09-29
2018-09-06
(2018)陕0112民初107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田**与冯*、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36.73元
民事案件
6
2018-01-31
2017-12-08
(2017)陕0104民初70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刘**与被告王冬、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364431.03元
民事案件
7
2017-11-28
2017-06-21
(2017)陕0116民初45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与王**、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766.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11-20
2017-09-20
(2017)陕01民终99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邦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10-20
2016-10-20
(2016)陕0112民初93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李**、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8交罚〔2026〕109号
2026年5月19日9时15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交警碑林大队在碑林区永宁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陕AA7553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吴伍绪收到滴滴平台派单,运输乘客2人,由朱雀公馆-西门(辅路)前往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南门,驾驶员手机显示支付订单金额为25.95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陕AA7553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租赁给吴伍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0
2
陕0107交罚﹝2026﹞300号
2026年 04月 24日 09时 48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张盛驾驶陕 AA38096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张盛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汉城街道|怡玲烟酒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16.6元。该车所有人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A38096号机动车租赁给张盛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4
3
陕0103交罚﹝2026﹞139号
2026年 4月 20日 15时 4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3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铁路北客站南广场 B2层停车场网约车上车点执法检查时,发现陕AAL5830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上人,遂上前出示执法证进行检查。经查,刘改军驾驶陕 AAL5830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使用滴滴平台接单载客 1名,订单时间为 2026年 4月 20日 15时 29分 18秒,从西安北站-南广场-B2层地下停车场-滴滴车站出发到宜必思酒店(西安灞桥洪庆地铁站店),乘客端显示一口价 82.9元。陕 AAL5830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刘改军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3
4
陕0114交罚﹝2025﹞0081号
2026年 04月 09日 09时 40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永、杨宁巡查至临潼区兵马俑第二停车场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景志军驾驶陕 AA35692车辆于 08:55:34通过滴滴平台接单,由西安威斯汀大酒店载 2名乘客到兵马俑博物馆停车场(正门入口),乘客端支付费用 182.80元,司机端收取费用 137.12元。该车所有人为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我大队执法人员已经做好取证。 证据有:现场笔录 、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执法检查现场照片 、驾驶员订单截图、乘客订单截图、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询问笔录 (被委托人)等。 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4-13
5
陕0114交罚﹝2025﹞0080号
2026年 04月 07日 09时 45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琼、段雄巡查至临潼区兵马俑高速路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白鹏驾驶陕AA33318车辆于 08:52:29通过滴滴平台接单,由西大街|竹笆市(路口)载 1名乘客到秦兵马俑一号坑大厅,乘客端支付费用 145.50元,司机端收取费用 111.23元。该车所有人为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我大队执法人员已经做好取证。 证据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询问笔录 (被委托人)、驾驶员订单截图、乘客订单截图、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4-10
6
陕0107交罚〔2026〕197号
2026年03月31日14时39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谭会龙驾驶陕AD89072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谭会龙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1人从高新路|每一天便利店(万科金域国际公寓店)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37.92元。该车所有人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陕AD89072号机动车租赁给谭会龙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滴滴主页手机截屏、当事驾驶员电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1
7
陕0114交罚﹝2026﹞0049号
2026年3月26日11时30分左右,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琼,段雄巡查至临潼区兵马俑高速路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胡荣强驾驶陕AA32179车辆于10:39:00通过滴滴平台接单,由里白店(西安钟楼广济街地铁站店)载2名乘客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北1门,乘客端支付费用94.20元,司机端收取费用77.29元。经查,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陕AA32179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3-27
8
陕0114交罚﹝2026﹞0027号
2026年3月23日10时左右,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美荣、焦嫚嫚巡查至临潼区兵马俑专线出口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赵楠驾驶陕AB38138车辆于09:01:51通过滴滴车平台接单,由建国璞隐酒店(西安大雁塔大唐不夜城店)-大堂载2名乘客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售票处,乘客通过平台支付256.08元,驾驶员通过平台收取247.63元。经查,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陕AB38138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3-23
9
陕0107交罚〔2026〕38号
2026年01月20日09时4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对孙莹驾驶陕 AA30692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孙莹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2人从广运潭大道|山水家园小区 4号楼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检查时驾驶员手机显示该订单金额 26.22元。该车所有人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A30692号机动车租赁给孙莹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手机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等。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10
陕0103交罚〔2026〕25号
2026年 1月 15日 14时 4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四名在西安市铁路北客站南广场 B2层网约车上车点执法检查时,发现张倩驾驶陕ADT899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上人,遂上前出示执法证进行检查。经查,张倩驾驶陕ADT899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载客 1名,订单时间为 2026年 1月 15日 14时 39分,从西安北站-南广场-B2层地下停车场-滴滴车站出发到高陵区|桑宁国际酒店(西安高陵车城花园店),乘客端显示费用为全程 54.5元,具体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滴滴出行平台自动结算。陕 ADT899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张倩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西安东山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