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曾都区淅河镇双佳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李阳注册资本:2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2MAE87PCU8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源丰大道1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因当事人自述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没有记忆功能,称量过的商品及打印过的商品价格没有记录,未能统计以往多收取的价款。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生鲜待售区摆放的有散称的冬瓜,其保鲜膜外包装上的标签上显示“冬瓜,售价3.60(元),重量0.916kg, 单价3.98元/kg,双佳超市”,经执法人员计算实际售价应为3.645元,比标签实际价款少0.045元。随后,执法人员随机抽取部分散称食品冬瓜测试收费情况,价格标签上显示“售价3.60(元),重量:0.894kg,单价3.98元/kg,称重时间:251111 07:21”,经执法人员计算实际售价为3.558元,该价签编号为2200065003604的条形码拿到收银台扫码后显示收费为3.60元,比实际售价多收了0.041元。 现查明,当事人待售生鲜价签既有正向抹零也有反向抹零的情况,当事人自称对此电子秤的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2)非自动衡器的一种仪器,属于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当事人自述以上仪器自2024年8月购买以来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但一直在使用。当事人存在使用了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未按标示的计价规则结算导致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2025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曾市监责退〔2025〕16号),责令当事人将多付价款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自2025年11月12日起在收银台处以张贴退款公告的方式开展退款。截至调查终结,针对此案多收的0.04元,因投诉人不同意退多收的款,且投诉人未至该超市进行退费,未能退费成功;其他消费者未至该超市反映类似情况并退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销售食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04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含上限值的30%)至上限值的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70%)范围内确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罚如下: 1.罚款300元。
13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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