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惠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第二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024MACED87B9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巴格恰社区幸福路(老路)高层2号楼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州乌恰市监处罚〔2024〕56号
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办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业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流产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处10000元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元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2
恰医保执罚决字(2024)第8号
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当事人以赠送礼品方式诱导购药人员用电话号码注册会员,采取积分制、会员日等形式为参保人员打折促销诱导参保人员购药,涉及金额1519.61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医保〔2021〕5号),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519.61元,并处以三倍罚款4558.83元。
4558.83元
乌恰县医疗保障局
2024-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