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分界祝富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祝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283MA22D2HH67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泰兴市分界镇分界村分黄路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市监处罚〔2025〕X00152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过期枇杷罐头供货商为如皋市闽江食品商行,购进数量为10瓶,购进单价为8.5元/瓶。当事人购进上述枇杷罐头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资质,未建立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枇杷罐头销售单价为10.5元/瓶,现场检查时,剩余8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展示销售,当事人在超出保质期后未对外售出上述枇杷罐头。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过期祖名豆腐系2025年10月31日从如皋市韩丽萍豆制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为4盒,购进单价为1.5元/盒。当事人购进上述祖名豆腐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资质,建立了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为引流,当事人以进货价1.5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上述祖名豆腐,在超出保质期后当事人共对外售出上述祖名豆腐1盒。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5.5元,违法所得1.5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枇杷罐头8瓶;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500元, 罚没合计501.5元。
500.00元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2
泰市监处罚〔2023〕00663号
经查,2023年8月12日,当事人从泰兴根思批发市场购进生姜1箱20斤,进货价格210元,进货时未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未留存进货票据。至抽检人员进行抽样时,当事人店堂内有不合格生姜4公斤,销售价格23.76元/公斤,至案发,4公斤不合格生姜已全部销售。因不能确定抽样前产品是否为不合格产品,故货值金额以抽样基数计算为95.04元,违法所得为95.04元。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申请复检。
另查明:为消除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生姜实施召回。后经调查,在召回期限内未能召回到不合格生姜。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5.04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