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鑫源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剑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4587295409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双塘办事处小岩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税稽罚﹝2024﹞13号
(一)利用第三方收款平台将收取的营业款转入个人账户,在账簿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你单位同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公账户收取营业款,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款项部分转到对公账户,部分转到个人账户,取得的收入并未完全纳入账务核算、申报收入。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通过在思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二维收款码收取经营款项,该收款码绑定的银行账户为加油站管理人员成绍其的个人账户(开户行: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621779********33976),收取营业款金额为3,766,868.00元。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通过上海富友支付平台收取营业款6,165,233.62元,其中结算到中国邮政银行对公账户(账号:952007********1872)792,036.54元,收取营业款并结算到陈育美账户5,020,609.23元,收取营业款并结算到吴剑雄账户352,587.85元。 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通过汇元银通支付平台收取营业款6,467,751.12元,其中转到卢文香个人账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银行账号:621226********71686)5,829,176.04元,转到中国邮政银行对公账户(账号:952007********1872)638,575.08元。 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通过新生支付平台收取营业款2,076,380.66元,其中转到陈育美个人账户(开户行:工行银行,银行账号:621226********53977)1,729,469.30元,转到中国邮政银行对公账户(账号:952007********1872)346,911.36元。 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通过中德联信平台收取营业款36,000.00元,转到中国邮政银行对公账户(账号:952007********1872)36,000.00元。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通过中国邮政银行对公账户(账号:952007********1872)收取营业款2,659,926.65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单位账户(账号:240806********20096)收取营业款908,583.66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单位账户(账号:952007********1872)收取营业款2,400.04元。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通过现金收款方式取得营业款1,651,416.91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978,707.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8,935.35元。 (二)少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相关成本、费用、资产未列入账务核算。鉴于本次检查难以核查实际成本、费用等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8年第42号公告)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8年第4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计算:4,139,535.79 ×10%×30%-40,500.00-17,304.84(2021年已缴金额)=66,381.23元;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计算:5,031,749.21 ×5%×20%-10,500.00-38,266.47(2021年已缴金额)=1,551.02元;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计算:11,832,750.98×5%×35%-65,500.00-47,891.81(2022年已缴金额)=93,681.33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合计161,653.58元。 (三)少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经营场所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房产未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检查所属期内房产税按照暂估值缴纳房产税1,405,890.00元从价计征房产税,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应缴房产税35,428.44元,已缴22,634.84元,应补缴房产税12,793.60元。 依据思南县人民政府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告》(思府发[2020]
处罚金额610773.2元
610773.20元
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