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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春莲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春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3MA7BMFLH3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景阳街道景阳新天地转角商业栋负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5]213号
经查,2024年3月,当事人从物流园流动商贩处购进“妈妈爱”牌水豆豉1瓶,净含量610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6元/瓶。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景阳街道景阳新天地转角商业栋负1-9号销售,销售价8元/瓶,截止2025年6月18日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未获利,剩余1瓶,货值金额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时间、地点及标识等情况;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购进和销售等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修市监强制〔2025〕4-37号)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强制措施等情况; 证据四、《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外包装标识等情况; 证据五、《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获利等情况; 证据六、修文县春莲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修文县春莲便利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八、吴春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 证据九、肖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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