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馨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凯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2KE4X9X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泗洲村上周家3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8
(2025)浙0112民初7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坚驰食品有限公司
俞*,杭州凯馨食品有限公司,朱**,单**
临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9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证,2024年10月开始,当事人购进原料自行分装,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至被查获,共购进开心果100斤,进价36元/斤,售价41.9元/斤;夏威夷果300斤,进价15元/斤,售价20.9元/斤;碧根果250斤,进价23元/斤,售价28元/斤;巴旦木300斤,进价18元/斤,售价23元/斤;炭烧腰果250斤,进价10元/斤,售价15元/斤;薄皮核桃200斤,进价8元/斤,售价13元/斤;松子100斤,进价32元/斤,售价37元/斤,至查获之日,开心果卖出91斤,巴旦木卖出284斤,夏威夷果卖出174.5斤,炭烧腰果卖出176.5斤,薄皮核桃卖出19斤,碧根果卖出81斤,松子卖出68斤,违法所得共计3052.5元,当事人在自身无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产品标签上信息均为他人的厂名厂址及证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不足50平米,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标签内容虚假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 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52.5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开心果250g/袋18袋,巴旦木250g/袋32袋,夏威夷果250g/袋251袋,腰果250g/袋147袋,纸皮核桃250g/袋40袋,纸皮核桃500g/袋61袋,碧根果250g/袋38袋,松子450g/罐35罐,未包装食品原料纸皮核桃25kg/袋2袋,碧根果25kg/袋3袋,未使用耗材空罐200个,罐盖1袋,包装袋2箱,生产所用设备罐装机1台,自动封罐机1台,称1台;2、处罚款人民币30200元。共处罚没款人民币33252.5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不足50平米,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标签内容虚假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 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52.5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开心果250g/袋18袋,巴旦木250g/袋32袋,夏威夷果250g/袋251袋,腰果250g/袋147袋,纸皮核桃250g/袋40袋,纸皮核桃500g/袋61袋,碧根果250g/袋38袋,松子450g/罐35罐,未包装食品原料纸皮核桃25kg/袋2袋,碧根果25kg/袋3袋,未使用耗材空罐200个,罐盖1袋,包装袋2箱,生产所用设备罐装机1台,自动封罐机1台,称1台;2、处罚款人民币30200元。共处罚没款人民币33252.5元上缴国库。
302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2-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