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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云洪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3MA60E8HH3K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石院街197号1-2(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6
(2025)渝0152民初99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
陈*,袁*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9
(2025)渝0152民初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
杨**,陈**,刘*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5
(2025)渝0152民初1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4
2025-04-11
(2025)渝0152民初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
刘*,邓*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5
2025-03-31
(2025)渝0152民初1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
米**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6
2025-03-31
(2025)渝0152民初1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7
2025-03-26
(2025)渝0152民初1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8
2025-03-26
(2025)渝0152民初14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
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9
2025-02-24
(2025)渝0152民初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
刘*,杨**,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5-02-18
(2025)渝0152民初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
刘*,邓*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6
(2025)渝0152民初99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9
2021-09-25
(2021)渝0152财保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与重庆盆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03
2021-08-31
(2021)渝0152财保98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重庆市潼南区地茂农资有限公司与重庆盆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398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在重庆市潼南区石院街197号1-2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抖音账号重庆地茂农业发布视频推广其经营的种子和农药,其中2024年12月20日设计制作新一代专利驱鸟技术的视频,于2024年12月21日10:05发布,视频中涉及专利产品,但无专利号;2024年12月30日设计制作的新一代专利驱鸟技术的视频,于2024年12月31日21:11发布;视频中涉及专利产品,但无专利号;2025年2月1日制作的地茂多来福产量高口感脆甜视频,于2025年02月26日17:28发布,视频中涉及以种植户苏总的形象作推荐。经查明,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委托重庆斐客思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为35元/条,共计70元。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已对涉案地茂多来福产量高口感脆甜广告进行下架、新一代专利驱鸟技术广告进行整改。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30元。对于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3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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