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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鑫亿善捷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国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592830592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075号15号楼3单元3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税稽罚〔2025〕61号
1.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于2020年~2021年取得鄯善县海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商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00192130、发票号码:05600020、开票时间:2020年12月28日、金额:13,761.47元、税额:1,238.53元、价税合计:15,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发票代码:6500201130、发票号码:01798573、开票时间:2021年1月12日、金额:53,669.72元、税额:4,830.28元、价税合计:58,5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运输服务*运费。经核实你公司账务资料,你公司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38.53元、4,830.28元。 根据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所述,你公司是新疆联塑科技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主要销售管材。你公司将地暖管、PVC管等销售给乌鲁木齐华越海欣外立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约定由你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你公司无运输能力,故联系贾云海(自称是海川商贸的员工)后,由贾云海联系了某信息部寻找运输司机,运输司机提供运输业务后,由赵丽萍(你公司财务负责人)通过现金的方式将运费直接支付给司机。 经查,2020年12月23日, 你公司通过公账转账给海川商贸15,000.00元;2020年12月24日,贾云海通过个人账户转账给赵丽萍个人账户13,800.00元。2021年1月8日,你公司通过公账转账给海川商贸58,500.00元,2021年1月8日,贾云海通过个人账户向赵丽萍个人账户转账53,820.00元。上述存在资金回流,差额为8%的手续费。 综上所述,你公司与海川商贸未发生真实业务,取得了海川商贸虚开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由海川商贸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12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2020年12月增值税1,238.53元、2021年1月增值税4,830.28元,合计6,068.81元。 2.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上述增值税方面的违法事实,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7
2
乌高税稽罚〔2025〕60号
1.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于2020年~2021年取得鄯善县海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商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00192130、发票号码:05600020、开票时间:2020年12月28日、金额:13,761.47元、税额:1,238.53元、价税合计:15,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发票代码:6500201130、发票号码:01798573、开票时间:2021年1月12日、金额:53,669.72元、税额:4,830.28元、价税合计:58,5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运输服务*运费。经核实你公司账务资料,你公司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38.53元、4,830.28元。 根据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所述,你公司是新疆联塑科技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主要销售管材。你公司将地暖管、PVC管等销售给乌鲁木齐华越海欣外立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约定由你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你公司无运输能力,故联系贾云海(自称是海川商贸的员工)后,由贾云海联系了某信息部寻找运输司机,运输司机提供运输业务后,由赵丽萍(你公司财务负责人)通过现金的方式将运费直接支付给司机。 经查,2020年12月23日, 你公司通过公账转账给海川商贸15,000.00元;2020年12月24日,贾云海通过个人账户转账给赵丽萍个人账户13,800.00元。2021年1月8日,你公司通过公账转账给海川商贸58,500.00元,2021年1月8日,贾云海通过个人账户向赵丽萍个人账户转账53,820.00元。上述存在资金回流,差额为8%的手续费。 综上所述,你公司与海川商贸未发生真实业务,取得了海川商贸虚开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由海川商贸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12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2020年12月增值税1,238.53元、2021年1月增值税4,830.28元,合计6,068.81元。 2.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上述增值税方面的违法事实,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