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金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迎金 | 注册资本:6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602MA38ABTF1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鹰潭市月湖区凯翔新天地5栋110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6〕119号
2026年3月10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金铎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厨房冰箱内发现1包已开封“混合菜”;生产日期为2025/02/06、保质期:12个月。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鹰市监强制餐【2026】6号),厨房内共有四名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加工,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一名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
鉴于以上事实,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20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鹰潭市月湖区金铎餐饮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约80平方米。
2026年3月18、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已办理新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李贵荣、张冬兰、张春莲、廖享娥)。
“混合菜”购进2包,购进价7元/包,用于制作食品无销售价,过期后已扣押1包,当事人自述“混合菜”用于制作蛋炒饭,过期后未销售,但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自述属实,且当事人店铺菜单上有蛋炒饭这个品种,我局对当事人说法不予采信。因上述过期食品用于制作食品,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当事人仅提供了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证照,不能提供上述过期的食品产品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鹰市监处罚【2025】27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我局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当事人仅提供了上述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证照,不能提供上述过期的食品产品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正当合法;
5.行政处罚决定书(鹰市监处罚【2025】274号),证明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10000元。
对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议罚款500元。
对当事人涉嫌构成了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建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混合菜”1袋;
3、罚款10500元,上缴国库。
105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2
鹰市监处罚〔2025〕274号
经查,该店面积约80平方米,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陈述“烧烤香料”是搞团建时购进,没有用完随手放在店内,没有进货单据;“腐竹”是由倪记商行购进,产生的破洞属于购进时未进行查验义务。由于管理疏忽导致“烧烤香料”超过保质期未及时清理,“烧烤香料”共购进1包,未使用完。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过期的食品供应商资质证照、产品合格证明。
1、警告;
2、没收过期食品“烧烤香料”1包;
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