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邦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彬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MA5571JQ5F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畅兴工业园智安北路10号盛和园5栋502室之一(住所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2
(2022)苏1283民初35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邦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虹桥进出口有限公司
泰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顺均市监行罚罚字〔2025〕1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在顺德区均安镇购买铭牌标注产品编号为0D8113063S4105092的涉案厂内机动车辆,当事人在购买该涉案厂内机动车辆后便将其停放于公司仓库内,随后在2025年7月将该涉案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当事人已向本府提供购买该涉案厂内机动车辆的发票。根据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第1.2.2机动工业车辆中的定义: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涉案的厂内机动车辆为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内代码为5000,种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种设备。
案发时佛山市邦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彬(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508291455)直接使用铭牌标注产品编号为0D8113063S4105092的涉案厂内机动车辆在工业园区内进行搬运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涉案厂内机动车辆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张彬(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508291455)在未取得作业项目为N1(叉车司机)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厂内机动车辆,当事人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府提交了一份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承诺已落实措施,不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本府认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已整改。当事人于2025年9月为铭牌标注产品编号为0D8113063S4105092的涉案厂内机动车辆向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申报检验,该涉案厂内机动车辆已于2025年10月9日接受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已随后出具该涉案厂内机动车辆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本府认定当事人在2025年9月4日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已整改。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在顺德区均安镇购买铭牌标注出厂编号为2105242的涉案托盘堆垛车,当事人在购买该涉案托盘堆垛车后便将其投入使用并用于当事人的货物装卸作业上,当事人供述因购置时间久远,其已无法寻得购买该涉案托盘堆垛车的发票或者相关收据材料。根据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第1.2.2机动工业车辆中的定义: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涉案的厂内机动车辆为托盘堆垛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内代码为5000,种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种设备。在2025年11月6日时,由于当事人未对铭牌标注出厂编号为2105242的涉案托盘堆垛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使用功能启动,当事人临时聘用的搬运公司员工使用该涉案托盘堆垛车搬运当事人的货物,根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当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使用功能启动时,视为存在使用行为。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铭牌标注出厂编号为2105242的涉案托盘堆垛车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者检验报告,在当事人此前已于2025年9月4日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而被立案查处且案件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存在新的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府提交了一份整改报告,承诺将铭牌标注出厂编号为2105242的涉案托盘堆垛车交由佛山市顺德区胜派进特种设备出租经营部作回收处理并不再使用该托盘堆垛车。随后当事人在本府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对铭牌标注出厂编号为2105242的涉案托盘堆垛车作出售回收处理,本府执法人员确认该托盘堆垛车已由佛山市顺德区胜派进特种设备出租经营部的工作人员回收,并将该托盘堆垛车用车牌号为粤E8T1G2的货车搬离当事人所在工业园区,本府认定当事人在2025年11月6日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已整改。
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圆整(¥62,000.00)
620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人民政府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