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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织金县黔通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寿平注册资本:227.5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314232541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群建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毕交执罚﹝2025﹞004号
贵州省织金县黔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25 年 5 月 1 日临时聘用的王勇、吕靖、李汝国、张敏、周珊、刘庭荣等 6名工作人员,未通过你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便被安排上岗作业,仅于当日上午8 时许在群建码头接受了约 30 分钟的口头培训);你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向我局提交《贵州省织金县黔通运输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制度》,明确了岗前培训、在岗定期培训、专项培训内容,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此次人员伤亡是客船倾覆事件,而不是事故,拟作出罚款 5 万元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025年 5 月份临聘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东风湖联营船队船舶签单发航报告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序号 434 较轻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限期内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毕节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1
2
黔毕交执罚﹝2025﹞003号
贵州省织金县黔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2023 年 9 月 1 日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管理制度》未细化分级管控措施;安全经理吕鹏不了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及相关制度;2025 年 5 月 4 日收到毕节市气象局强对流黄色预警通知后未有效采取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你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向我局提交《贵州省织金县黔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了风险分级、风险评估标准及分级管控,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此次人员伤亡是客船倾覆事件,而不是事故。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安全风险管控管理制度》《马兴伦手机通话记录截图》《黔通船员工作群截图》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序号 449 较轻档“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限期内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毕节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8
3
黔毕交执罚﹝2025﹞002号
2025年 5月 4日前贵州省织金县黔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序号 432较轻档“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限期内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序号 432 较轻档“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限期内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毕节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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