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金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洋洋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1MA0N55NA7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仿古一条街2号楼29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131号
兴安盟金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是水岸新城濡园小区内部编号为4号楼1单元东梯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维保单位2025年10月11日上传的维保记录中濡园4号楼1单元东梯电梯维保照片与濡园4号楼1单元西梯维护保养照片相同。2025年10月11日维保人员维护保养4号楼1单元东梯电梯,只检查了地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轿厢内其他维保项目进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维保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