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域煌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MA1YEM6F7J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红星国际生活广场20栋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市监处罚〔2026〕88号
经查,当事人2019年5月22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烟酒零售经营活动。2025年9月初,当事人从消费者手中回收了“奔富407”红酒16瓶(回收价350/瓶),“奔富389”红酒6瓶(回收价300/瓶),回收价款为现金结算,未留存售出人联系方式。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售出“奔富407”红酒1瓶,售价为380,现金结算。2025年10月7日,当事人售出“奔富389”红酒1瓶,售价为350元,现金结算,剩余涉案红酒被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依法扣押。另查,涉案52度500ml剑南春白酒,为当事人朋友赠送,共计赠送2瓶,其中1瓶被当事人自行饮用,1瓶当事人摆放于货架上,售价为380元/瓶,被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依法扣押。
“ 英文 ”商标,注册号:第8376486号,注册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葡萄酒,注册日期2011年06月21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06月20日。
“ 剑南春 ”中文商标,注册号:第1047165号,注册人: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日期1997年07月07日。该商标于2004年4月14日转让至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07月06日。
当事人涉案红葡萄酒“奔富407”15瓶、“奔富389”5瓶,标签含有奔富“ 英文 黑体 ”、奔富“ 英文 红体 ”、奔富“ 英文 粗细体 ”、英文字母和中文字样,标签标示为“红葡萄酒”,原产国为澳大利亚,商标的样式与注册号第8376486号商标样式内容一致,商品类别在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别内,经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授权方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鉴定,该产品在商品外观、标识信息、做工工艺等方面与权利人生产或者授权他人生产的商品不符,为侵犯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涉案剑南春白酒,标签含有“ ”中文字样,商标的样式与注册号第1047165号商标内容一致,商品类别在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别内,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物流码查询与该公司数据不符,纹理标防伪与该公司不符,涉案产品非该公司生产,为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因无法鉴定当事人已售出涉案红酒是否存在侵权,故无法确定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以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予以计算。经核算,当事人涉案酒类产品违法经营额金额为15*380+5*350+1*380=7830元。
综上所述,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涉案侵权“奔富407”红葡萄酒15瓶、“奔富389”红葡萄酒5瓶、剑南春白酒1瓶;
3.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