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建投(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先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2MADC5RAH5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连社区居民委员会刀官寨居民小组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人社监罚决字﹝2025﹞33号
中旭建投(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承包建设的西双版纳邦格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光伏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拖欠周国林、张登玉、张杰等3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34760元(大写:叁拾叁万肆仟柒佰陆拾圆整)。因你公司未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景人社监令决字〔2025〕第129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该指令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你公司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景人社监罚决字〔2025〕33号中旭建投(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经查,你公司承包建设的西双版纳邦格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光伏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拖欠周国林、张登玉、张杰等3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34760元(大写:叁拾叁万肆仟柒佰陆拾圆整)。因你公司未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景人社监令决字〔2025〕第129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该指令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你公司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7000元的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或到银行(或网银)办理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员:先次执法证号:24-Z11122监察员:任世情执法证号:24-Z11123联系地址:景洪市清泉路32号,联系电话0691-2140477。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7月7日
17000.00元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