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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绿源农副产品供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春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MA6J8WKDX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九龙街道新华社区佳和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138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4520330703234928)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食荚豌豆进行抽样和产品相关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当事人销售的食荚豌豆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R2408114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SR24081140)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该案件来源和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和现场已无案涉食荚豌豆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该批次食荚豌豆的价格、数量、货值金额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案涉食荚豌豆拉菜师傅袁金亮《询问笔录》1份,固定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荚豌豆的来源; 证据七:当事人信用信息概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捺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1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138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属实,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荚豌豆的行为属实,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涉货值金额较少,未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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