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阿赞电瓶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秀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3MA2ER5AAX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镇西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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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市监处罚〔2025〕1184号
2025年10月31日,根据执法检验要求,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宁波市奉化阿赞电瓶车店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一份由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依据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三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1辆型号为“TDT2501Z”的“绿驹”品牌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9月17日,系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电瓶车零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2025年10月31日,根据执法检验要求,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宁波市奉化阿赞电瓶车店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抽取电动自行车1款,规格型号为“TDT2501Z”,商标:绿驹,抽样基数:2辆,抽样数量:1辆。又查明,上述电动自行车在2025年宁波市奉化区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执法抽查中,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据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三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再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购入规格型号为“TDT2501Z”的电动自行车2辆用于销售。由于该款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合格品鞍座较小且无法载人,衣架长度较短且不够载货。当事人为提高销量,遂将该款规格型号为“TDT2501Z”的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以提升产品销量。同时,为达到特价清仓的目的,当事人购进车辆的进价1100元/辆,以标价1200元/辆进行销售。至2025年10月31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上述规格型号“TDT2501Z”的2辆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涉案货值共计2400元,无违法所得。
2025年10月31日,根据执法检验要求,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宁波市奉化阿赞电瓶车店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一份由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依据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三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1辆型号为“TDT2501Z”的“绿驹”品牌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9月17日,系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电瓶车零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2025年10月31日,根据执法检验要求,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宁波市奉化阿赞电瓶车店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抽取电动自行车1款,规格型号为“TDT2501Z”,商标:绿驹,抽样基数:2辆,抽样数量:1辆。又查明,上述电动自行车在2025年宁波市奉化区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执法抽查中,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据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三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再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购入规格型号为“TDT2501Z”的电动自行车2辆用于销售。由于该款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合格品鞍座较小且无法载人,衣架长度较短且不够载货。当事人为提高销量,遂将该款规格型号为“TDT2501Z”的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以提升产品销量。同时,为达到特价清仓的目的,当事人购进车辆的进价1100元/辆,以标价1200元/辆进行销售。至2025年10月31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上述规格型号“TDT2501Z”的2辆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涉案货值共计240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况;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4. 经营者马秀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5. 检验报告1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检验不合格;6. 现场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事实;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部分表各1份,证明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资质;8. 抽样记录1份,证明被抽样产品及抽样情况;9.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甬奉市监罚告〔2025〕127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三、罚款2400元;
24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