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市楚裕农资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世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3MA5P2MK07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平果市太平镇耶圩农贸市场149-1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62号
2023年11月11日、15日,当事人分两次向黄坤红(另案处理)进购25吨施丰收复合肥料产品到店内销售,其中12吨为白色颗粒,进购价2900元/吨;13吨为蓝色颗粒,进购价3000元/吨,销售价均为3600元/吨。上述两批次产品均使用同一种外包装袋,该外包装袋正面标注有“施丰收文字图标、黄腐酸钾聚合技术、16-16-16、N-P2O5-K2O、总养分≥48% 、执行标准:GB/T15063-2020、生产许可证:(粤)XK13-001-00561、农肥备案号:GDFHFL 2021-00146、生产许可QS标志、净含量:50kg、生产厂家:广州市施丰特肥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经济开发区东江大道58号”等信息。
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查询系统》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示查询系统》上均查询不到所标称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信息,该肥料产品系伪造企业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复合肥料,于2024年1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库存待销的上述23.5吨施丰收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
2024年1月12日,经百色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SJJH2400001),检验结果为:总氮(以N计)=16.1%、有效磷(以P2O5计)=4.0%、钾(以K2O计)=5.4%、总养分(以N+P2O5+K2O计)的质量分数=26%、氯离子=26.8%,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和N-P2O5-K2O(16-16-16)、总养分≥48% 等明示指标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平果市公安局民警对上述复合肥料进行分类,第二次抽样送检。2024年3月6日,经百色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SJJH2400051、SJJH2400052),白色颗粒复合肥料检验结果为:总氮(以N计)=16.0%、有效磷(以P2O5计)=4.0%、钾(以K2O计)=5.3%、总养分(以N+P2O5+K2O计)的质量分数=25%、氯离子=24.6%;蓝色颗粒复合肥料检验结果为:总氮(以N计)=16.2%、有效磷(以P2O5计)=5.0%、钾(以K2O计)=6.1%、总养分(以N+P2O5+K2O计)的质量分数=27%、氯离子=29.9%,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和N-P2O5-K2O(16-16-16)、总养分≥48% 等明示指标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根据GB/T15063-2020《复合肥料》4.2“低浓度总养分(N-P2O5-K2O)≥25%的技术指标”判定,上述两种颜色复合肥料总养分均仅达到低浓度肥料要求。当事人收到上述两次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在法定异议期内均未提出异议。
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复合肥料1.5吨,其中白色颗粒肥料已销售1.1吨,蓝色颗粒肥料已销售0.4吨,销售价均为3600元/吨,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0000元,获利1010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010元;
二、罚款126000元;
上述罚没共计127010元。
126000.00元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