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红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569200672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甘棠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9
(2026)黔0581民初16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任**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
黔西市人民法院
2
2024-12-30
(2024)豫01民初15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盛兴实业有限公司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0-31
(2024)豫01民初12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东方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8-19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星圆矿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5-10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谢**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1-17
买卖合同纠纷
黔西光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2-08
修理合同纠纷
贵州楚天两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2-04
修理合同纠纷
贵州楚天两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12-01
修理合同纠纷
贵州楚天两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11-29
修理合同纠纷
贵州楚天两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4
(2026)黔0581民初16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任**
贵州深广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黔西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8
2021-05-11
(2021)鲁0891民初98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01
2022-03-11
(2022)黔0581执74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黔西卓利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8-30
2021-06-09
(2021)黔05民终2888号
劳动争议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19
2021-02-02
(2021)黔0115民初13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清晖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永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5-17
2021-04-21
(2021)豫01民初2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5-14
2021-05-06
(2021)豫01民特102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河南国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3-25
2021-03-22
(2021)黔0522执101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大方群策矿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3-25
2021-03-22
(2021)黔0522执101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河南博祥事业有限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3-25
2021-03-22
(2021)黔0522执101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河南尚德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2-01
2021-01-28
(2021)黔0522民初2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01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在黔西市甘棠镇大锡社区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12月9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在通防部办公区,有99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制造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正在充电,执法人员抽查4台(出厂编号:347823,330867,347710,264841),未见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检定证书;摆放有34台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制造单位:西安重装伟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抽查2台(产品编号:1089,2206670),未见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检定证书。执法人员对上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进行抽样检定,填写了抽样记录。2025年12月10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检测委托书委托贵州安拓科技有限公司毕节检测分公司对上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进行检定。2025年12月10日,经计量检定,上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出厂编号:264841)的“光报警信号”不符合JJG678-2007《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检定规程》的要求;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产品编号:2206670)的“气密性能”不符合JJG677-2006《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检定规程》的要求。2025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向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通防部部长蒋欣恒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黔市标计市监检结〔2025〕7号)、《检定结果通知书》两份(编号:525033707-004,525033706-002)及《送达回证》并告知如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2025年12月16日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蒋欣恒(身份证号:41148119880303****)处理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案的相关事宜。2025年12月18日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通防部部长蒋欣恒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出厂编号:264841)购入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开始使用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产品编号:2206670)购入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开始使用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自购进投入使用前进行了安全检验,未进行计量检定。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并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9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2
黔〔黔西〕煤监管罚〔2025〕55-1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一盘区东翼9煤底板运输巷钻场已施工的15-11#瓦斯抽采钻孔出水,煤矿已连接抽放,但未对出水管口进行管路连接放水,未辨识出存在瓦斯伴随流水涌入巷道造成瓦斯超限的风险;2.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一盘区东翼9煤底板运输巷掘进工作面:①第一部带式输送机变坡点皮带跑遍严重,超出皮带杆位置;且斜坡段底皮带矸石堆积,摩擦底皮带;②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尾防跑偏保护装置连杆损坏,未及时更换;③工作面迎头第二节、第三节风筒破损,漏风严重;④工作面迎头段喷浆期间,对风筒传感器检查防护不到位,风筒传感器间断性显示为无风状态,造成巷道内供电不稳定,钻机频繁停电,导致56号钻机施工不连续;(2)北翼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第24号带式输送机H架歪斜;3.煤矿未按照制定的《新田煤矿一盘区东翼进风巷揭9煤穿层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执行。(1)一盘区东翼9煤底板运输巷56#钻机对已施工的19-11#瓦斯抽采钻孔(9#煤层揭煤钻孔)洗孔后,巷道内停电,造成56#钻机停钻,停钻期间,钻机司机未关闭钻孔供水阀门进行钻尾连抽,保证防喷装置正常工作,导致钻孔憋孔;(2)现场安全确认不到位,一盘区东翼9煤底板运输巷恢复供电启动56#钻机前,施工人员未检查钻孔内反渣情况,在孔口管被矸(煤)渣堵塞的情况下,直接启动钻机转动钻杆引发钻孔喷孔,钻孔内瓦斯从孔口套管与孔壁间的间隙处瞬间喷出,喷出瓦斯进入巷道造成56#钻机甲烷传感器超限;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查阅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显示:矿井南翼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1908底抽巷掘进工作面、一盘区东翼9煤底板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均未设置人员定位读卡分站;(2)南翼运输大巷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交叉搭接;(3)1908底抽巷瓦斯抽采管路一氧化碳传感器(型号GTH1000,编号L1202250254)未定期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有效期为2025年05月12日至2025年11月11日;5.北翼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转动部位未设警示牌;6.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遇顶板破碎、淋水等情况时,未加强支护。(1)一盘区东翼9煤底板运输巷采用“锚网+锚索”联合支护形式,巷道里程228.9m处顶板破碎、淋水;(2)1907底抽巷A18组钻场(抽采管路编号:GFY041)处巷帮破碎、网兜,挤压瓦斯抽采软管;(2)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1905轨道巷编号补B358#钻孔处瓦斯抽采支管漏气,2#钻场处编号为老孔1#钻孔与支管连接处漏气;(3)1907底抽巷第61号钻机处巷道左帮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没有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4)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未存储砖和沙。
1.1.5万元罚款;2.处2.5万元罚款;3.给予警告,处2.3万元罚款;4.处2.5万元罚款;5.处2.5万元罚款;6.处2.5万元罚款。合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
256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6-01-28
3
黔〔黔西〕煤监管罚〔2025〕49-1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5年11月10日10时10分19秒,矿井主要通风机进行风机倒台试验,期间矿井压差减小,1906综采工作面全风压风量减弱,位于轨道巷T3甲烷传感器下风侧约2m处的原1404采空区7#放水孔内瓦斯伴随流水涌出至巷道内,导致轨道巷T3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时长24秒,最大值0.86%;2.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煤矿未按照《巷道维修管理制度》对1905轨道联络巷喷体开裂段进行维修;(2)1905综采工作面胶带巷抽采采空区钻孔及高位钻孔与1907工作面预抽本煤层瓦斯同时抽采未分单元安装自动计量装置;(3)1907胶带巷掘进工作面第一评价单元(30~350m)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试点未在瓦斯地质图上标注;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①1905轨道巷车场平台处阻车器风管脱落,阻车器失效;②1906轨道巷第65#钻机处配备的消防设施,其中1台灭火器压力表损坏;③1906轨道巷避难硐室内2台灭火器喷嘴软管断裂;④1906轨道巷隔爆水棚处单轨吊横梁遭受淋水、锈蚀;(2)1906综采工作面轨道巷进风风速传感器(型号GFY15(A),编号13334)未定期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有效期为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8月19日;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1906综采工作面采用Y型通风方式,工作面沿空留巷通往1906底抽巷的回风通道限制区域未设置人员定位读卡分站;(2)1905轨道巷轨道末端未安设卡轨器;(3)北翼胶带大巷皮带机机尾约150m未接消防水管;5.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一盘区东翼辅助巷掘进工作面、1907胶带巷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图未挂设在井下现场;(2)2025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时,一盘区东翼辅助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118.2m,且该掘进工作面已于2025年11月6日揭开9号突出煤层,未按规定设置辅助隔爆水棚;(3)北翼轨道大巷风门外70#、71#钻机处施钻动力电缆吊挂乱,与瓦斯抽放管同侧吊挂且电缆与瓦斯抽放管接触;(4)北翼回风大巷第28节风筒处接线盒两端连接不同直径25mm和35mm的电缆未在两侧标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5)瓦斯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①1907底抽巷在第A140组钻场位置瓦斯抽采支管插接处漏气;②1906轨道巷瓦斯抽采支管编号DFY122处三通接头处漏气,且螺栓未上齐全;(6)北翼轨道大巷风门外至1907胶带巷交叉口段电缆吊挂混乱,监控线落地且局部位置未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1.处2万元罚款;2.给予警告,处2.2万元罚款;3.处2.5万元罚款;4.处2.5万元罚款;5.处3万元罚款。合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
219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6-01-12
4
黔﹝能﹞煤安罚﹝2025﹞47号
2025年7月4日23时23分,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1908运输底抽巷1#钻场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59.74万元。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毕节黔西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7·4”机电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矿安黔函〔2025〕135号),你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暂扣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338〕}。
暂扣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338〕}
-元
贵州省能源局
2025-09-05
5
黔﹝黔西﹞煤安罚﹝2025﹞35号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一盘区东翼9煤底板运输巷斜坡上平台采用绞车提升运输,变坡点处阻车器损坏,不能复位;(2)2025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时,一盘区东翼辅助巷风门外正在使用绞车提升材料,未按要求每天对提升钢丝绳检查1次,现场也未提供钢丝绳检查记录。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
33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5-09-02
6
黔〔黔西〕煤安罚〔2025〕27-1号
1.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2025年5月25日,监测监控员对北翼运输联巷煤仓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时,未按照《新田煤矿甲烷传感器断电试验、标校操作流程》中要求的“现场标校人员将试验传感器调至标校模式,电话与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确认是否进入标校模式”进行操作,调校时未将传感器调至标校模式,也未与监控中心人员进行确认就注入2.0%的甲烷标气,导致北翼运输联巷煤仓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最大值1.51%,超限时长35秒;(2)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①1906综采工作面割煤时,未按照作业规《190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开启回风区域1906胶带巷沿空留巷段全段面防尘喷雾;②1906综采工作面未按照《190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作业规程规定1906轨道巷超前支护段距离为设20m,1906轨道巷抬棚为“一梁三柱”,现场超前支护段距离实际为14m,抬棚为“一梁两柱”;③1907胶带巷外围系统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装置未按照《1907胶带巷外围系统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距迎头25-40m范围内安装满足工作面最大人数(15个)”进行设置,实际只有8个;④1907胶带巷外围系统掘进工作面未按照《1907胶带巷外围系统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临时支护采用打设背板+单体柱(4根)”开展支护作业,2025年5月27日夜班,查询监控视频发现1907胶带巷外围系统掘进工作面现场使用3根单体支柱作为临时支护;(3)1905综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底鼓变形,高度低于1.8m;(4)1906轨道巷与设备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5)1908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岩巷)在9号煤层与12号煤层之间掘进,煤矿绘制的《1908底抽巷预想剖面图》中未绘制1908底抽巷与下浮12号煤层的相对位置关系;2.煤矿未研判出南翼回风大巷施工地质钻孔期间有瓦斯超限的风险,也未采取防止瓦斯超限的措施。2025年5月27日早班,南翼回风大巷迎头施工D5-6#地质探孔,施钻过程管控不到位,钻孔施工见4#煤时发生喷孔,瓦斯经钻孔孔口套管溢出,造成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最大值1.03%、超限时长10秒;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①井下中央变电所防洪设施处门框变形严重,不能正常使用;②副斜井井底2号蓄电池电机车一处照明灯不亮;③1906胶带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底皮带与皮带下方的排水管摩擦;④1906胶带巷控制风流的风门安设的联锁装置失效;⑤北翼轨道大巷13#、15#和1907联巷交叉口出岔道气动开关操作手柄损坏;⑥1907底抽巷A27、A33号钻场处带式输送机缺少底托辊;(2)1905胶带巷第二单元、第三评价单元计量装置甲烷传感器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检验有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6日;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908底抽巷掘进工作面未设置临时测风站;(2)1906综采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未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3)1907胶带联巷电缆穿过风门墙体,未在墙的两边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
1.给予警告,处2.3万元罚款;2.处2万元罚款;3.处3.3万元罚款;4.处3.3万元罚款;5.处5.6万元罚款;6.处3.3万元罚款。合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元整(¥198,000.00)
330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5-08-11
7
黔﹝黔西﹞煤安罚﹝2025﹞26-1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404底抽巷里段为废弃老巷,已进行密闭,位于1906综采工作面上方,与1906综采工作面垂距为7.2m-11.2m,煤矿未辨识出1906综采工作面过1404底抽巷里段期间,采空区顶板垮落后1404底抽巷里段内瓦斯进入1906综采工作面导致瓦斯超限的风险,也未制定相应的防止瓦斯超限措施。2025年5月14日夜班,1906综采工作面回采期间61#-75#支架段采空区顶板垮落,1404底抽巷里段内瓦斯进入1906综采工作面,工作面回风经过1906高抽巷立眼甲烷传感器及1906综采工作面割煤机甲烷传感器,导致1906高抽巷立眼甲烷传感器及1906综采工作面割煤机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分别为1.67%、1.03%,超限时长分别为1分26秒及23秒;2.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1906综采工作面回采前仅采用一种物探方法(瞬变电磁法)探测工作面及周边含水层富水性情况;(2)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违章作业。①1906综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未按照《1906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的“随工作面回采推进,要将轨道巷最后一组超前抬棚后顶板上的锚杆、锚索托盘卸掉”要求及时将1906轨道巷最后一组超前抬棚后顶板上的锚杆、锚索托盘卸掉;②1906综采工作面轨道巷端头抬棚未按照《1906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的“轨道巷端头抬棚,一梁三柱,抬棚随工作面推进交替迈步前移,步距800mm;抬棚间距不大于200mm,距92#架不大于500mm”要求进行施工,2025年5月15日现场检查时,1906综采工作面轨道巷端头抬棚步距约1000mm;③1906胶带巷沿空留巷段柔模袋支护未按照《1906胶带巷沿空留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1#架离柔模袋位置长度超过2.4m时,必须及时施工柔模混凝土柱”要求进行施工,2025年5月15日现场检查时,1906胶带巷沿空留巷段有2.4m长度的柔模袋未注混凝土;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19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未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2)19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未设置风速传感器;(3)1906综采工作面割煤机未设置开停传感器。
1.处1.9万元罚款;2.给予警告,处2.3万元罚款;3.处3.3万元罚款。合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75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5-08-11
8
黔﹝黔西﹞煤安罚﹝2025﹞32号
1.煤矿未辨识出1906综采工作面轨道巷往1404底抽巷施工放水孔期间,1404底抽巷内瓦斯通过钻孔涌入1906综采工作面轨道巷造成瓦斯超限的风险,也未制定防止瓦斯超限的措施。2025年6月30日中班,1906综采工作面轨道巷68号钻机施工1404底抽巷放水钻孔,7月1日夜班进行退钻,退钻完毕在孔口紧固截止阀期间,1404底抽巷内瓦斯和积水通过钻孔一并涌入巷道,造成1906综采工作面轨道巷T3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为0.59%,超限时长3分24秒;2.2025年7月1日4时7分23秒1906综采工作面轨道巷甲烷传感器T3超限报警,4时10分47秒当瓦斯浓度持续上升至0.59%时甲烷传感器T3断线,至4时56分46秒方才恢复上传,断线期间不能监测瓦斯超限真实情况。
1.处2万元罚款;2.处3.3万元罚款。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
53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5-08-11
9
黔﹝黔西﹞煤安罚﹝2025﹞16号
1.煤矿井下1908切眼底抽巷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气动角磨机;2.1908切眼底抽巷进行动火作业(使用气动角磨机切割锚杆,切割时产生火花),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3.煤矿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合格,2025年3月26日现场检查时,抽查1903综采工作面绞车钢丝绳检查人员赵贵中,不能正确读出游标卡尺读数。
1.处5万元罚款;2.处8.5万元罚款;3.处1.5万元罚款。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150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5-05-29
10
黔﹝黔西﹞煤安罚﹝2025﹞13号
1.1905综采工作面回风风速传感器未定期进行调校维护。查阅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显示:该传感器2025年3月4日平均风速为0.56m/s、最大风速为0.90m/s,煤矿2025年3月4日实测该工作面的风速为1.77m/s,误差较大;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1908底抽巷掘进工作面溜煤眼上方未安设甲烷传感器;(2)北翼4号运回联络巷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未安设行人过桥;3.2025年3月10日检查时,现场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1905综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T1甲烷传感器数值为0.4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值为0.58%,误差值为0.18%;T2甲烷传感器数值为0.56%,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值0.78%,误差值为0.22%,超过允许误差值0.10%,煤矿未在8h内对2种设备进行调校。
1.处2.5万元罚款;2.处2.5万元罚款;3.处2.5万元罚款。合并对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100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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