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省药曲星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操太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7MACTQYQK9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老屋村余集村阳逻港华中国际产业园A-A2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长市监处罚〔2026〕125号
湖北省药曲星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湖北省药曲星大药房旗舰店”,后上架涉案商品,产品名称:卡波姆隔离修复凝胶; 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吉械注准20202180016;适用范围:适用于HPV病毒所致宫颈炎(宫颈糜烂)引起的充血、水肿分泌物增多、瘙痒、脓样带下症状的缓解,并可缩小其糜烂面积。同时适用于对HPV病毒所致的阴道炎引起的分泌物增多、瘙痒、疼痛、鱼腥味症状的缓解; 5月1日,当事人与武汉康美创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制作广告,约定广告费用为300元,6月20日支付完毕。广告内容:“抗HPV所致 分泌物增多 瘙痒/疼痛 阴道炎 宫颈炎 宫颈糜烂 卡波姆隔离修复凝胶”。6月21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受理了生产厂家(长春市奥朗特生化药械科研基地有限公司)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并下达《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吉广审准许字【2024】第00757号),有效期至2025年1月21日。截至2026年6月28日,当事人仍然在以该广告售卖案涉商品。7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武市监责改〔2026〕11-0708号),当事人当日已停止发布广告并下架商品。 8月13日,当事人已重新联系生产厂家提交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上架修改过广告的新商品并在店铺首页发布声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广告影响。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已完成全部整改内容。 9月10日,我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案广告费用为300元,本案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均为当事人,广告经营者为武汉康美创想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广告经营者在制作广告时明知或者应知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本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300元罚款。
300.00元
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2
武长市监处罚〔2024〕34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在京东平台开设网店“药曲星大药房旗舰店”,自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4月18日期间共销售“北京同仁堂清幽菌即食型乳酸菌”三单,其中一单已退款。2024年3月2日该公司员工在京东平台其他同行店铺下载主图宣传视频,通过一键存图软件将该店铺名称“药曲星大药房旗舰店”字样的水印添加至宣传视频,后上传到店铺进行展示,视频含有“有助于缓解肠道不适、口腔异味、反酸胀气、腹泻便秘等问题”的带有治疗功效的广告语。该视频广告费用由下载软件费128元、产品宣传维护费250元、广告运营员工日工资173元合并计算为551元。当事人接受调查后,为消除影响,立即进行了整改,停止继续发布该广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1600元。
1600.00元
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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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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