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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祖玛伍界餐饮刘河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锦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BX8QN67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刘河镇刘河大道2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183号
经查,2023年11月15日本县鸿之源食品商行向当事人配送乌苏啤酒10件,每件12瓶,净含量620mL/瓶,生产日期2023年5月20日,保质期9个月,进价6元/瓶,售价12元/瓶。至案发日止,已售102瓶,其中销售给投诉人2瓶已超过保质期(1瓶已退货),库存18瓶在货架上待售(含投诉人退货的1瓶),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无法核实案涉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当事人已退赔投诉人购买食品货款,故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2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乌苏啤酒18瓶;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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