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润都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邰泽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0MABWR3QG8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三林路中段臻溪观邸1栋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2024]9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30日从龙里县谷脚镇王关社区双龙现代蔬菜批发市场交易区内鲜菜区A219号龙里县陈兴梅蔬菜批发部购进的该批山辣椒,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龙里县陈兴梅蔬菜批发部购进该批山辣椒时,索要了供货商龙里县陈兴梅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具的单据(产品销货清单二张)单据上有经营者陈兴梅的签字认可,山辣椒的农残检测报告(贵阳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快检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NJC-2024-04826。当事人2024年1月30日购进该批不合格山辣椒7.5kg,进价6元/kg, 销售了4.68kg,售价12元/kg,货值金额为4.68kg×12元/kg=56.20元,违法所得为4.68kg×(12-6)元/kg=28.08元。除抽样的3.51kg以外,只卖出去1.17kg,剩余的2.82kg山辣椒并于2024年1月30日作下架处理,拿来自家食用了。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信息,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里县陈兴梅蔬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营者陈兴梅确认该批次不合格批次山辣椒是龙里县陈兴梅蔬菜批发部销售给当事人、相关票证由其提供给当事人的事实。龙里县陈兴梅批发部销售给当事人的这批次山辣椒是2024年1月29日从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果蔬交易大厅5号大棚49号贵州李氏鑫达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李达处进的,进时索取了对方提供票据、营业执照及农残检测报告(贵阳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快检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NJC-2024-04826。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李氏鑫达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李达进行调查,经营者李达确认该批次不合格山辣椒是由其销售给龙里县陈兴梅蔬菜批发部销售给当事人、相关票证由其提供给当事人的事实。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里县陈兴梅批发部进行补充调查,经核实,经营者陈兴梅2024年1月29日从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果蔬交易大厅5号大棚49号贵州李氏鑫达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李达处购进该批次山辣椒42斤,箱子的重量是5斤,除2024年1月30日销售给龙里县润都生活超市15斤外,剩下的22斤山辣椒有7斤损坏,剩余的15斤零散卖给周边的住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截图1张,《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黔市监食检函〔2019〕49号),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1月30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BJ24520000690233448ZX、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辣椒进行抽样的情况。
3.2024年3月7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BJ2452000690233448ZX)、《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已将检验报告及结果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2
龙市监处[2023]186号
当事人邰泽秀于2022年08月10日经核准注册登记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开始在龙里县冠山街道三林路中段臻溪观邸1栋1-10号商铺以“龙里县润都生活超市”名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生产厂家: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7722-2020;产品编号:SNA1160TC-82003467;生产日期:2023.04.10;最大称量:6/15kg;最小称量:40g。2023年11月03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电子计价秤未张贴检定合格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台电子计价秤的有效检定合格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士杰、王友执法证复印件2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有执法资格。
2.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0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的《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该案件来源情况的事实。
3.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03日下达的《询问通知书》(龙市监询通〔2023〕141号)1份1页,证明调查取证程序合法。
4.2023年11月03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询问笔录》1份3页;确认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0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的现场证据图片3页3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盖手印确认,并经执法人员调查属实,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事实。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