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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拓医药集团广西圣康保健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军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2796818093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伊岭经济技术开发区(武鸣)皇后工业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武市监处罚〔2025〕33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3月14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委托广西恒拓医药集团广西圣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岁春酒”违法添加中药材“白首乌”、“炙甘草”,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认为商家违法性质极其恶劣,要求商家赔偿和处罚奖励。2025年3月17日,我局又收到关于广西恒拓医药集团广西圣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岁春酒”违法添加“白首乌”、“炙甘草”的投诉举报,因举报为同一产品同一生产厂家,因此并案调查。 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在该公司的原料及辅料库,无“白首乌”、“炙甘草”原料,也未有相关的存放标示,有被诉产品的包装材料在辅料库中存放;生产加工间的不锈钢灌中有未进行灌装的半成品,成品库内无被诉产品的成品,留样室中有被诉产品的留样。 2025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兼企业质量负责人卢梦萍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该被诉产品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委托广西恒拓医药集团广西圣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且两个公司同属广西圣康保健集团。卢梦萍陈述了“百岁春酒”的生产经营过程,自2023年开始生产以来,“百岁春酒”共生产了2095瓶(500ml/瓶,包括27度和35度),两公司间未进行交易,也未有支付委托加工费,免费提供给圣康集团,集团总部将被诉产品用于公司内部招待和集团的药厂销售商的业绩奖励,未对外进行销售。关于在拼多多销售的产品,是销售商在售卖,为业绩奖励,公司未收取产品费用,为免费提供的销售奖励。在此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生产所用的原料辅料,广西恒拓医药集团广西圣康保健品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的人工费和水电费等。 在调查期间,广西恒拓医药集团广西圣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提供了《食品生产工艺作业指导书(配制酒类)》、《百岁春酒(露酒)产品工艺卡》、《食品委托加工合同》、《食品委托加工合同补充说明》、《关于委托生产露酒药食两用药材采购申请》、《广西瑞晖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配制酒》(Q/GYYS 0013S-2022)、2022年《泡制生产记录》、20240615的百岁春酒(露酒)《批生产记录》、《2023年百岁春酒(露酒)成品出入账》、《2024年百岁春酒(露酒)成品出入账》、百岁春酒(露酒)《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经查明,广西恒拓医药集团广西圣康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日到2024年10月12日期间,共生产百岁春酒(露酒)共2095瓶,规格为500ml/瓶。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注的配料中有“白首乌、炙甘草”,而涉案产品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中所记载用到的原料为“米酒 黄精 火麻仁 平卧菊三七 鹿茸血 人参(人工种植) 阿胶 中华鳖 玛珈粉 桑葚 五指毛桃 砂仁 桂圆肉 枸杞子 百合 益智仁 甘草 酸枣仁 椰枣 大枣。”,未发现涉案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有“白首乌、炙甘草”的相关记录。 当事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签订了《食品委托加工合同》、《食品委托加工合同补充说明》合同,合同约定1.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内容物及包装原材料(包括瓶、标、箱、盖、封箱胶带等包装物),当事人负责水、电、蒸汽的供应和配料、加工、封盖、喷码、套标、装箱等工序的完成。2.当事人按照其企业标准配制酒制定《食品生产工艺作业指导书(配制酒类)》和《百岁春酒(露酒)产品工艺卡》作为生产和采购依据,以米酒为基酒,添加黄精 、 火麻仁 、平卧菊三七、 鹿茸血(养殖梅花鹿)、 人参(人工种植)、 阿胶、 中华鳖 、玛珈粉 、桑葚、 五指毛桃、 砂仁、 桂圆肉、 枸杞子、 百合、 益智仁、 甘草、 酸枣仁、 椰枣 、大枣为辅料,经预处理(或不预处理)、浸泡、调配、静置贮存、过滤、澄清、灌装等生产工艺制成配制酒。3.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只要产品达成双方所确认的样版和标准,都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负责,与当事人无关。 涉案的百岁春酒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委托广西恒拓医药集团广西圣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两公司间存在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同属广西恒拓医药集团,涉案产品未正式上市销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未支付委托加工费给当事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其生产涉案产品目前仅免费提供给广西恒拓医药集团的供销中心、行政部,用于公司内部招待、春节公司年会招待以及集团销售商的销售业绩奖励。被举报的在拼多多平台售卖的涉案产品为集团奖励给销售商后,其在平台售卖与当事人无直接联系。因当事人将涉案产品免费供给集团,故本案的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整。
20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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