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正群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1MA145YFH7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青松路35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8
(2024)吉06民终8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2-13
(2023)吉0602民初311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3
2023-11-15
(2023)吉06民终746号
保险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1-01
(2023)吉0602民初1642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李*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5
2023-10-23
(2023)吉0602民初254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6
2023-09-14
(2023)吉0602民初2215号
保险纠纷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7
2023-09-14
(2023)吉0602民初2216号
保险纠纷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8
2023-09-14
(2023)吉0602民初2217号
保险纠纷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9
2023-07-21
(2023)吉0602民初1642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李*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10
2023-07-21
(2023)吉0602民初1660号
保险纠纷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9
2023-05-19
(2023)吉0602执76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1-18
2022-07-28
(2022)吉0602民初1002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安**、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283.25元
民事案件
3
2022-11-04
2022-10-31
(2022)吉0602民初123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郭**、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0-01
2022-08-24
(2022)吉0602民初112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孙**、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8550.38元
民事案件
5
2021-06-12
2021-03-26
(2021)吉0602执359号
服务合同纠纷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和宁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9-07
2020-07-28
(2020)吉0602民初11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和宁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2025﹞24号
2025年12月1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执法人员姜伯忻、孙蓝珂到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对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化验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化验室内标识“正常运行”的一台“13C红外光谱仪”,型号:YH08,注册证编号:皖械注准20182400066,生产日期:2019-09-03,使用期限:6年,生产企业:安徽养和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该台“13C红外光谱仪”医疗器械已于2025年9月4过期。该台机器主要用于“13碳尿素呼气试验”的检测,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2月1日的“13C红外光谱仪”维护与保养登记本及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2月1日期间在该院做过“13碳尿素呼气试验”门诊收费项目统计人数。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科在报请领导审批后,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指定姜伯忻,孙蓝珂为办案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至2025年12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现查明: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2月1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13C红外光谱仪”,该院提供“13C红外光谱仪”的发货单价格为4800元。根据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2月1日“13碳尿素呼气试验”门诊收费项目统计,失效期间共检测35人。该医院上述行为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情形,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13C红外光谱仪”一台;2、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
20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5-12-16
2
白山市监处罚﹝2025﹞1011号
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属民营医院,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183号)文件要求,收费标准参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项目价格、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该单位由于加入白山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报销行列,所定收费标准参照吉医保联〔2022〕38号、白山医保联﹝2019﹞6号、白山医保发﹝2023﹞27号)等医疗收费相关文件,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标准,向白山市医疗保障局进行备案,白山市医疗保障局审核通过后,依据备案价格进行收费。检查期间,检查组在该单位提取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抽查病历》、《病人费用清单》、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向白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等证据材料。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调查)登记表》《价格检查明细表》证据材料。该单位提供了《血气分析项目全院收入统计表》《麻醉药品2022-2025年收费统计表》《白山怡康医院2025年6月自查违规问题明细表》《2022-2025年7月医保罚款金额明细表》、退还白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银行回单等相关材料。调查认定的事实:检查组依据该单位向白山市医疗保障局进行备案的收费标准,结合吉医保联〔2022〕38号、白山医保联﹝2019﹞6号、白山医保发﹝2023﹞27号)等医疗收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4日期间,涉嫌存在问题如下:1、该院对血气分析检验项目再次分析收费超标准收取费用。该院参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22年)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38号)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的价格84.00元/次进行收费,再次分析减半收费即42.00元/次。2024年对血气分析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为83.00元/次,再次分析减半收费即41.50元/次,而该院实际在2024年血气分析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再次分析减半收费时,仍收取42.00元/次,未执行调整后的41.50元/次,每人多收费0.50元,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共收取7748人次,合计多收价款3,874.00元。2、该院麻醉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销售。该院对麻醉药品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硫酸吗啡缓释片销售价格是依据《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16﹞1518号)规定,对药品按实际进价加15%加价销售,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进价89.90元/支,销售价格103.39元/支;硫酸吗啡缓释片进价9.645元/片,销售价格11.09元/片。按照《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的通知》(医保发﹝2020﹞21号)规定,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由国家发改委产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文件规定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最高零售价格为89.90元/支,硫酸吗啡缓释片最高零售价格为9.645元/片,该院实际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销售价格103.39元/支,硫酸吗啡缓释片销售价格11.09元/片,高于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零售价格。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每支多收费13.49元,自2022年1月至2025年5月,共销售1692支,合计多收价款22,825.08元;硫酸吗啡缓释片每片多收费1.445元,自2022年1月至2025年5月,共销售14,427片,合计多收价款20,847.015元。两项合计多收价款43,672.095元。以上合计多收价款47,546.095元。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该单位多收价款47,546.10元,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白山市监价责退字〔2025〕002号(JJFJ)),责令退还多收价款47,546.10元。该单位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认真统计并核算所需退还的具体明细和金额,在医院大厅张贴《退款公告》,向白山市医疗保障局退还医保基金33,401.15元,向本机关提交《关于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白山怡康医院退款返款金额的情况说明》。经我局复核,该单位多收价款47,546.10元,已退还33,401.15元,未退还14,144.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节第320项“违法程度较轻”对应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院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你院未按照规定退还的违法所得14,144.95元,依法上缴国库。2、对你院违法所得47,546.10元处0.1倍罚款,计金额4,754.61元,依法上缴国库。以上合计罚没金额18,899.56元。
4754.61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3
白山市监行处字﹝2024﹞19号(KFQFJ)
经查,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YK5011888)发布公众号文章1、“医者仁心│一面锦旗背后的故事02期”,发布日期:2024-04-23,阅读量173,文章里涉及使用患者形象做推荐证明;2、争分夺秒与“死神”赛跑,发布日期2024-01-18,阅读量1337,文章内含有手术过程描述和治疗手术过程的照片;3、白山怡康医院心血管内科介入治疗再次开展新技术,发布2024年02-27,阅读量931,文章内含有诊疗技术(Shockwave血管内冲击波)(俗称:振波球囊),的描述及手术过程照片。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YK5011888)公众号由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进行叮当自媒体(吉林省)有限公司进行运营发布,签订了微信公众号运营发布合同,费用为5000元/年。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应进行广告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拟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处广告费用1.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500元,依法上缴国库。
75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4
白山市监处罚﹝2024﹞4号(KFQFJ)
经调查,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众号文章“开展单孔腹腔镜手术走在微创技术最前沿”,文章里涉及诊疗方法“经脐单孔腹腔镜下子宫肌瘤核除术”、疾病名称“子宫肌瘤”、功效“切口小,瘢痕隐蔽,美容效果更好”、患者形象“受到了该患者的高度称赞”等信息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拟定处罚如下: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
5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5
白山卫医罚﹝2023﹞3008号
白山怡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违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