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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正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春乐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玉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8MA17C1E88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乐东居住区1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药稽处罚〔2025〕33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识为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醋氯芬酸胶囊,国药准字H20041481批号:230201,数量10盒,购进价格4.49元/盒,销售了2盒,销售价格为15.00元/盒,剩余8盒;2024年10月10日接到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关于上述标识批号药品的召回通知,剩余的8盒全部召回。至现场检查时止,上述药品无库存。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随货同行单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案违法所得30.00元。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识为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醋氯芬酸胶囊”(国药准字H20041481、批号:230201),购进数量10盒,购进价格4.49元/盒,销售2盒,销售价格为15.00元/盒,剩余8盒。上述批号药品经商洛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号药品检查项有关物质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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