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汇酒店(南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庄金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12MA1Y9T6736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青年东路1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州市监处罚〔2026〕167号
现查明:当事人高朋汇酒店(南通)有限公司为领取了营业执照,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2025年11月19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崇川区禧润食品商行处以8.5元/斤的价格购进10斤,购进金额85元,当事人购进手工小馄饨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息、许可证等材料。购进上述手工小馄饨后,当事人制作早餐提供给客人食用,早餐是订房免费赠送。
2025年11月22日,当事人将上述手工小馄饨进行煮熟加热后提供给客人,并未添加其他食材,举报人在食用过程中突然感觉牙齿咬到硬物,吐出来发现小馄饨馅儿里面混有小石子。
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2025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青年东路18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未在供应餐食,正在打扫卫生,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早餐供应的小馄饨。当事人现场陈述,上批次的小馄饨销售完后,近几日未购进、供应小馄饨,之前购进的小馄饨存放于当事人冷冻间,用保鲜膜封口。
因当事人提供的早餐是订房免费赠送,未对小馄饨等进行单独收费,故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1000元
1000.00元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