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溪东信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静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81MA38CRJQ2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320国道以南象山小学以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3
(2026)赣0681民初1065号
劳动争议
贵溪市人民法院
2
2026-03-23
(2026)赣0681民初5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溪市人民法院
3
2026-03-23
(2026)赣0681民初5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溪市人民法院
4
2026-03-23
(2026)赣0681民初5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溪市人民法院
5
2026-03-11
(2026)赣0681民初285号
劳动争议
贵溪市人民法院
6
2026-03-11
(2026)赣0681民初281号
劳动争议
贵溪市人民法院
7
2026-01-19
(2025)赣0121民初11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县人民法院
8
2025-11-11
(2025)赣0602民初4101号
广告合同纠纷
鹰潭广电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贵溪东信医院有限公司,江西东信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9
2025-11-05
(2025)赣0121民初11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溪东信医院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10
2025-09-08
(2025)赣0681民初2891号
劳动争议
周**
贵溪东信医院有限公司
贵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26
2021-08-10
(2021)赣0111民初2921号
合同纠纷
江西天启标识有限公司、贵溪第二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医保处字﹝2025﹞第44号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1731611.18元
贵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5-08-21
2
鹰卫传罚﹝2025﹞6号
内镜末端漂洗用水不合格
罚款
1000.00元
鹰潭市卫健委
2025-01-15
3
贵医保处字﹝2024﹞第16号
重复收费
重复收费
5990.40元
贵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4-10-18
4
鹰卫医罚[2024]13号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
警告
-元
鹰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0-15
5
贵医保处字﹝2024﹞第07号
串换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
串换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
73050.46元
贵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4-08-06
6
贵市监稽广处罚〔2023〕11号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10000.00元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7
贵医行罚﹝2023﹞05号
1、将同型半胱氨酸氨酸套餐 收费,单次住院无指征复查,涉及收费金额43250 元;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将有核红细胞套餐收费,单次住院无指征复查,涉及收费金额31323 元;3、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将血清果糖胺套餐收费,单次住院无指征复查,涉及收费金额7330元。
处以罚款人民币合计99950.85元
99950.85元
贵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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