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红伟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2076060894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永兴路306号(大欣国际汽车城3区6号展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7
(2024)新2922民初3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新疆万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温宿县人民法院
2
2022-08-09
(2022)新2922民初1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
新疆万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温宿县人民法院
3
2022-07-21
(2022)新2922民初1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
新疆万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温宿县人民法院
4
2022-07-21
(2022)新2922民初1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x**
新疆万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温宿县人民法院
5
2022-06-28
(2022)新2922民初1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
新疆万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温宿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5
2018-12-14
(2018)兵0103财保80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新疆万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非诉保全裁定书
153065.02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19-11-25
2019-11-22
(2019)兵0103民初1182号
追偿权纠纷
新疆万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4445.64元
民事案件
3
2019-09-03
2018-12-13
(2018)兵0103财保94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新疆万隆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非诉保全裁定书
134445.64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51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你公司服务费、上牌费收入明细表显示公司2023年-2025年部分服务费、代办费未入账,通过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收取,合计金额2700000元,不含税收入2389380.53元,应补缴增值税310619.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2025年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10619.47元,少缴增值税310619.47元,其中2023年77769.91元、2024年93588.50元、2025年139261.06元。计算过程详见附件1:《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一)》
计算过程:2700000/(1+13%)*13%
=2389380.53*13%=310619.4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服务费、上牌费收入明细表1页、单笔收款详细信息5页(抽样)、询问笔录6页、企业情况说明4页证明你公司少计销售收入。
证据2.增值税申报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39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